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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向原老板张海等索1.29亿 诉其空手套白狼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0年03月19日03:21

  健力宝向原老板索赔1.29亿元

  新快报讯(记者 李海强 黄琼)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健力宝”)起诉原公司董事长张海、原公司总裁祝维沙及其5家关联公司,要求赔偿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及利息约1.29亿元案,17日,在佛山中院一审第二次开庭。法院正式追加了祝维沙、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

  至此,共有张海、祝维沙、北京金裕兴电子公司、北京裕兴软件公司、中山创嘉电子公司、佛山智兴电子公司、深圳盛邦强点电子公司7被告,以及正天公司、灵思公司等为第三人。

  起诉:“空手套白狼”收购健力宝

  健力宝公司诉称,2002年至2004年期间,张海是健力宝的实际控股股东,是原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裁。而祝维沙则曾担任过公司的董事和总裁,两人实际长期控制了健力宝。张、祝等人收购健力宝公司的股权时,由祝从北京金裕兴电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向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1.58亿元,作为收购健力宝公司复权的出资款。健力宝公司称,祝及其关联企业一共从原告处非法侵占了近1亿元人民币的资金,张海和祝维沙从中获得了巨大不法利益,而健力宝公司从一个经营良好的知名民族企业,在被收购的2年多时间内,变成一个负债数十亿元,几近倒闭的企业。祝维沙及其关联企业所得的款项,实为通过张海的犯罪行为所得的账款,依法应当追缴退还给原告,本息共计1.29亿元。

  辩称:

  善意取得的赃款不予退回

  17日庭上,健力宝公司的代表律师称,张海挪用资金行为已经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宣判并生效了,其犯罪事实得以查明并确认。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法院可直接予以认定。因此,请求法院判定祝维沙及其关联企业退赔被侵占及挪用款项。

  对此,祝维沙的代理律师称,在张海案的刑事案中,根本没有提及祝维沙有参与犯罪,即使这些钱真是“赃款”,那也是祝维沙在不知情之下善意取得的,不应被追讨这笔款项。他同时指出,在当时收购交易发生时,祝维沙仅仅是公司董事,他不是直接可以决定交易与否的高管,根本没有操纵交易的可能。

  他同时认为,即便涉案款项被认定为赃款的话,健力宝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其并不具备追缴赃款的权利,涉案挪用资金等款项应由司法机关加以追缴或责令。同时,根据最高院的指示,赃款并非一律追缴,善意取得的赃款受保护可以不予追缴。

  另外,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被害人在司法机关追赃手段实施到最后,仍无法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方可通过法院的主张赔偿。因此,认为健力宝诉讼请求不当,请求法院驳回。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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