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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居超30年每10年安检一次 危房房主自费修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3月19日03:39
  本报讯(记者翟烜)昨天,市住建委公布《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居住满30年的民居,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同时,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主必须自费进行治理。

  房屋建筑定期安全评估

  《办法》明确,房屋建筑的所有人即房主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房主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建筑权属不清晰的,实际占有人是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应根据物业类型、已使用时间、使用寿命等不同情况,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每5年应进行一次评估;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每10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

  房屋无使用价值将拆除

  对于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出现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因火灾、爆炸等外部事故影响,出现损伤等七种情况后,必须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则必须进行治理。《办法》明确指出,鉴定结果为已无使用价值的房屋,将被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而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设计单位在加固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后续使用年限。

  房主擅自拆改承重墙、大梁的,要自付评估和治理费用,修复后还要再次评估。如果承重和大梁属于质量问题的,则由建设单位终身保修。

  公共维修金不能付评估费

  对于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原房主承担;人为原因导致房屋建筑出现安全问题的,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房主拒不委托鉴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鉴定,费用也由房主承担。同时,要及时进行加固或者修缮治理,房主若进行阻碍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指定单位代为治理等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安全责任人承担。与此同时,经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书面申请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实施解危。

  因为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办法中规定,公共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公共部分的维修使用。因此房主家内部的评估和治理的费用,不能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支付。

  危房治理时可申请安置房

  在危房治理中,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房主积极主动治理危险房屋的,租住的安置住房租金将按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治理的,租住的安置住房的租金,按该区域市场价格计收租金。

  经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危险房屋治理期间,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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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个配套法规明年出台


  目前,本市城镇既有房屋建筑总面积达到了7亿平方米。昨天,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办法是我国现阶段房屋使用阶段唯一的一部管理办法。

  他说,在很多发达国家,因为对房屋使用阶段管理较晚,房屋使用阶段的投入达到了房屋建设阶段投入的5倍。他举例说,在日本房屋使用阶段的管理非常严格,房主在自己家里拍篮球都是不能被允许的,因为它可能对房屋造成共振,从而有可能引发安全问题。

  他透露,与之配套的9个办法正在编制中,明年就能全部出台。届时,将形成一个房屋使用安全法律体系。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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