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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陕西泼硫酸毁容案的鉴定之争

来源:法制网
2010年03月25日12:36
张梅的一份医院证明中,对方家属认为,“面部达80%”是后写上去的。王峰摄
张梅的一份医院证明中,对方家属认为,“面部达80%”是后写上去的。王峰摄

  一起发生在陕西省榆林市的泼硫酸毁容案,三名被告人,一人无期、两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此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案件背后,还有受害人“重伤”鉴定引发的争议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王峰 法治周末记者 孙继斌 发自陕西榆林

  2010年3月22日凌晨两点半,在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榆林市出口的大卡车排起了长龙,它们是为了这座城市地下蕴藏丰富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而来。

  储量丰富的能源带来了榆林蓬勃发展的重工业,以及急剧增长的财富。

  案件回放

  受害人被泼硫酸

  两年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韩秀稿、姬乃忠故意伤害张梅一案,发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但重审判决至今仍未作出。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显示,案件是因为两个合伙人生意纠纷而引发的。

  2004年年底,榆林商人张梅和韩秀稿合伙做成品油生意,两人找陕西省子洲县的姬乃忠负责销售。为此,三人借用了西安市一家公司的资质,每年支付西安这家公司管理费12万元。

  张梅和韩秀稿商定,两人各支付一半管理费,并约定利润分成:张梅得六成、韩秀稿得四成。

  然而,在这期间,有一笔1000吨成品油的生意最终的利润只有13万元,这让张梅很是生气,因为此前她与别人合伙,1000吨成品油的利润是18万元。

  两人最终闹翻,悲剧就此开始。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韩秀稿和姬乃忠对张梅进行报复。

  2005年8月,姬乃忠找到了吸毒人员罗东,两人在榆林一家酒店附近等候张梅的出现,计划由罗东用一支注射器将浓硫酸喷到了张梅的脸上。

  2005年8月30日晚上,张梅被喷射了浓硫酸。惊惶不已的张梅被连忙送往当地星元医院治疗。

  张梅报案后,这一案件很快告破,韩秀稿、姬乃忠和罗东被抓获。

  2007年8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韩秀稿和姬乃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罗东无期徒刑。

  被告人质疑

  没有对活体鉴定

  据了解,韩秀稿、姬乃忠被判重刑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张梅被鉴定为重伤。依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既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又可以判处死刑。

  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刑法明文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2005年年底至2006年年初,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分别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和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对张梅进行伤情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是:重伤,以及面部伤残Ⅲ级、右眼睑伤残Ⅸ级、右耳伤残Ⅷ级。

  很明显,这两份鉴定成为法院量刑的关键证据,但也遭到了被告人一方的质疑,最关键的一条,在于这两份鉴定均不是对张梅人身的损伤鉴定,而是对张梅病历、医院证明和照片的鉴定,即鉴定人员并未见到张梅本人。

  韩秀稿的家属认为,如此涉及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鉴定,却没有被鉴定人的亲自参与,存在不妥。

  这对鉴定机构似乎也有影响。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本来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做活体检验鉴定,但最终北京华夏鉴定中心只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这被韩秀稿家属认为是“鉴定机构给自己留了条退路”。

  这份意见书出具的依据是张梅在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4医院的两份证明书。

  据了解,《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规定:文证审查重点是审查材料的科学性、可靠性、准确性。检验记载是否全面、细致;检验方法是否规范、可靠;论点是否明确、清楚,论据是否科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正确,以及是否符合鉴定目的和要求。

  而活体检查主要是对被害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和各器官、系统功能状态等进行检验、鉴定。

  被告人家属还认为,北京华夏鉴定中心的审查意见书不是伤情鉴定结论,只是书证审查意见,不应予以采信。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的送鉴材料中,除了两份医院证明,还多了张梅曾就诊的3家医院的门诊病历原件和8张照片,但张梅本人依然没有到场。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该室一年多以前就已不再受理社会委托的司法鉴定,但她对5年前的张梅案仍有很深印象,“只有她这一起频生枝节,好像现在还没宣判”。

  这位工作人员称,被害人伤残等级鉴定并不是必须要做活体损伤鉴定,但当《法治周末》记者问到送鉴病历如若造假,鉴定机构如何处理时,她称“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和解放军304医院怎么可能造假?”又称材料审查义务在于委托方而不是鉴定机构,这位工作人员还称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秉持公正原则,“只接受公检法系统的委托,从不接受律师委托”。

  这位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脸部烧伤相比于身体其他部位烧伤更为严重,尤其是对女性来说”。鉴定完成后,还是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介绍其去韩国整容,“据说费用高昂,但效果相当不错,乍一看已没有明显疤痕”。

  北京华夏鉴定中心一位郭姓工作人员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伤情和伤残等级鉴定都必须做活体损伤鉴定和书证审查,并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此进行了规定,只不过记者并未在其中查到明确条款。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悬而未决

  引社会广泛关注

  争议中,此案被双方同时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梅诉请判处韩秀稿死刑立即执行,而韩秀稿、姬乃忠则诉请撤销一审判决。

  2008年年初,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如今,两年已过,但重审判决仍未作出。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案在本地、甚至在更高层面被广泛关注。

  据透露,耗时两年的重审即将宣判,但负责重审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惠义对《法治周末》记者坦言,目前该案并没有新的证据补充进来。

  面对此种尴尬,榆林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雷建新表示,本案的症结仍在于被害人没有进行活体损伤鉴定。

  “重伤是肯定的,但就是被害人不愿意做活体检验。”雷建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雷建新表示,两年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断地做工作,“但就是找不到被害人,所以没办法做活体检验”。

  西京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中写到,张梅入院时,“右颞部有一4×7CM处创面呈焦痂状”,304医院的证明书显示,张梅出院时,“患者创面已基本痊愈,右耳及面部瘢痕增生,右耳部分软组织及软骨缺损,畸形、瘢痕挛缩”。

  据此,北京华夏鉴定中心认为,张梅的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一条(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第十六条(一)面部损伤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

  304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则写到,张梅“左右面颈部及背部硫酸烧伤后瘢痕增生,面部达80%,右耳廓狭小畸形”。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据此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面部瘢痕形成达80%,伤残评定为Ⅲ级。但304医院证明书中,“面部达80%”一句,却是后来补写的。

  2009年8月,韩秀稿的辩护律师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梅的伤情及伤残等级进行了文证审查,同北京华夏鉴定中心的结论不同,这一报告认为张梅“属轻伤”。

  作出此结论的依据,是张梅2007年6月拍摄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片,鉴定认为“相片中张梅面部无明显条状、块状疤痕,也无大面积色素改变”。

  结论的最后一句是,伤残评定是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不进行活体检验评定人无法得出准确结论。

  

责任编辑: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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