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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中国司法机关很少主动介入儿童家庭暴力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3月26日09:37

  全国妇女维权工作特聘专家佟丽华指出

  司法机关很少主动介入儿童家庭暴力

  “接二连三的父母虐待儿童事件提醒我们,社会各界应该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全国妇女维权工作特聘专家佟丽华今天就番禺10岁男孩儿被父亲打死一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佟丽华说,这一案件并非单一个案,类似父母残酷虐待儿童事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比如前段时间发生的浙江宁波父亲长期虐打子女案,贵州毕节6岁女童遭父母“烙刑”案,以及最近刚判决的云南年轻父母虐待三岁儿子致死案等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都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佟丽华指出,但目前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仍存在两个明显的困境:

  一是观念上的困境。在处理各类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时,社会上很多人包括司法系统尤其是一些基层办案人员,往往认为这是家庭内部事务、不便干预。在广东番禺这起案件中,据报道从孩子上幼儿园时期开始邻居就曾听到隔壁虐待孩子并曾多次投诉过,但一直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介入。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罚偏轻也反映出这种观念,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但虐待家庭成员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最高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是制度困境。目前在我国,如果发生儿童家庭暴力事件,除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司法机关很少主动介入和采取措施。在决定撤销监护人资格时,司法机关的态度也非常谨慎。尽管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制度,但这样的案件直到今天都几乎没有出现过。究其原因,除了观念外,就是司法机关担心追究父母法律责任后无人监护孩子。目前福利院主要救助弃婴、父母双亡的孤儿等,一般不救助这些遭受虐待、遗弃等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观念以及制度的困境影响了对施暴父母违法行为的处罚,客观上纵容了父母的违法行为。

  为此,佟丽华建议,有关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为儿童提供有效保护,避免再发生类似的惨绝人寰的暴力案件。

  “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佟丽华说,目前我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关于儿童的专门立法,前者是综合性法律,只有72条,缺乏可操作性;后者主要针对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通过完善立法,填补我国儿童保护立法的空白,建立起对受到虐待、遗弃的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短期庇护和长期监护的制度,以帮助儿童及时摆脱遭受家庭暴力的悲惨命运。

  法制日报北京3月25日讯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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