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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法规迫使丰田“低头”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3月30日08:59
  29日下午,丰田汽车公司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签署协议,承诺将依据浙江地方法规,对今年召回的RAV4汽车车主赔偿经济损失。这标志着国内目前唯一对汽车召回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法规,终于迫使丰田公司改变对中国市场“只道歉、不赔钱”的做法。

  针对丰田“召回门”,3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省消保委在杭州举行“丰田问题汽车消费维权暨汽车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整治通报会”,同时紧急下发《丰田召回事件浙江消费维权措施通报》,敦促丰田公司加快浙江RAV4问题汽车召回的处理进度,要求丰田汽车销售公司明确召回时间表、主动履行在浙江的召回义务、及时维修问题车辆等5项要求。其中,对消费者因此次召回造成的损失(包括主动上门召回),应该给消费者提供同车型使用或者补偿相应的交通费用;如车主返店修理,应当补偿消费者汽油费、误工费、误时费等。

  之后,丰田公司接受了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和允许全额退还订金等4项要求,但没有接受赔偿要求。关于不赔偿的理由,丰田公司称,其依据的是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补偿要求。

  但浙江省工商局认为,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浙江省工商局同时认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作为地方立法,有权细化民事权利。因此,对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与部门规章并不冲突。国家质检总局的召回规定是针对消除产品缺陷作出的规定,至于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则由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调整。

  据了解,作为消费纠纷的主管部门,浙江省工商局和省消保委提出的这些要求,只是参照了丰田公司在美国市场实施召回的做法,但丰田公司一直以中国法律与美国不同为由,在两个市场实施差别化待遇。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曾愤怒地将这种歧视政策形容为“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

  据悉,丰田公司对RAV4消费者的具体补偿方式将由各地4S店与消费者协商处理,丰田将自即日起3日之内通知4S店。这次汽车召回补偿在我国尚属首次。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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