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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未按要求刊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可处以罚款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3月30日16:08
  中新社北京3月30日电 (记者阮煜琳)中国第一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近日签署,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可以处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3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气象灾害重在预防,积极有效的应急处置是减少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条例针对不同的气象灾害特点,对台风、暴雨、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气象灾害规定了不同的预防措施。

  中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复杂,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各类自然灾害中,70%以上是气象灾害。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说,尤其是近几年来,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中国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多发的气象灾害给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同时也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性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这就需要我们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郜风涛说,中国先后制定了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减少气象灾害的损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气象灾害的防御,目前还缺乏专门的具体规范,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的特点,依法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该条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应当考虑灾害的影响。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可以处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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