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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蔚县矿难收受“封口费”事件通报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31日06:32
  据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记者璩静)新闻出版总署30日通报了河北蔚县矿难收受“封口费”事件相关处理情况。通报指出,新闻记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不得以核实稿件为名要求新闻当事人提供相关利益,不得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

  通报中还指出,新闻出版总署将对新闻记者及记者站违法违规活动加大查处力度,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开通报。基层单位和群众如发现媒体记者从事“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以及利用新闻报道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电话010—65212787进行举报。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报刊社要严格采编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严把用人关;报刊社不得向记者站或记者下达发行及经营任务,报刊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要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及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以及驻各地记者站管理情况及证件发放情况逐一进行检查。

  根据通报,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事故发生后,有多家媒体工作人员前往采访,为隐瞒事故,由县委、县政府个别领导指使,矿主出钱向部分人员支付了“封口费”。经核实,共有中国产经新闻报社、农民日报社、消费日报社、网络报社、《中国现代企业报》、大众阅读报社、河北经济日报社、《县域经济通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8家单位的10名工作人员收受了“封口费”,其中9人被判处刑罚,1人被主管机关纪检部门作出处理。新闻出版总署、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将该10人列入新闻从业不良记录,终身禁止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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