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公安部:违规持危险物品限期30日内自首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31日14:30
  人民网北京3月31日电(记者贾玥)公安部日前发布《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通告》。通告指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严格查处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管理规定的违法犯罪活动。

  违规持危险物品限期30日内自首

  通告要求,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和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严禁非法私藏、持有、携带、使用、处置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

  严禁邮寄或者在邮寄、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严禁走私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通告指出,凡有以上行为或者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危险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危险物品丢失应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

  通告还要求,凡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未按规定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可疑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同时告知,公安部举报电话:010—58186722;举报电子邮箱:gabzbjq@163.com;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爆缉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41。各地举报电话:110。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责任编辑:肖尧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