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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障性住房有法律保障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01日09:48
  人民网广州3月31日电(记者邓圩)将非本地户籍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安排中优先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指标,保障性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今天早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通过《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在刚刚通过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有不少亮点,比如,除了将住房保障对象定位于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外,还首次将本市单身居民作为基本保障对象。另外,对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等,也规定将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申请人已婚的按家庭为单位申请,同时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三年内未在本市或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自有住房或者住宅建设用地。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治华表示,住房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关系复杂,制度敏感性强,应当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

  据了解,《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二章“规划和计划”,明确了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规定优先单列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规定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规定编制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

  第三章“资金和住房来源”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筹集资金和保障性住房途径,其中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要按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第四章“价格确定”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基准租金和销售基准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规定了价格确定的标准。

  条例在第五、第六、第七章中详细规定了“申请条件”、“准入”和“退出”的内容;第八、第九章规定了主管部门对住房保障申请及使用情况的监管职责,和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还规定保障住房申请实行轮候,虚假情况申报的,将驳回申请取消轮候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还将被处以相应罚款。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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