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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撤换瑞福德健康险公司财务负责人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01日16:53
  人民网经济频道讯 保监会网站31日公布了对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财务负责人郑凯的处罚决定。

  决定认为,郑凯在担任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对该公司用虚假发票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和异地业务手续费、虚列固定资产、向我会报送虚假财务数据报告报表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决定其给予责令撤换的行政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0]17号)

  保监罚〔2010〕17号

  当事人:郑凯

  身份证号:210824196807271794

  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月14日,我会对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综合性检查。经查明,你在担任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对该公司用虚假发票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和异地业务手续费、虚列固定资产、向我会报送虚假财务数据报告报表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你在申辩材料中称,(一)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你不应承担直接责任或者系财务人员工作失误;(二)你不是总裁室成员,不参加公司经营班子决策会议,仅是执行层面部门负责人,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经查,你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数据真实性负有职责。对于公司用虚假发票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和异地业务手续费,向我会报送虚假财务数据报告报表的违法行为,你负有直接责任;此外,你直接参与了虚列固定资产的违法行为。因此,你的申辩理由并不成立。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你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保险公司相关报表、文件和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给予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来源:人民网-经济频道)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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