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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等单位可因公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07日16:45
  人民网北京4月7日电(记者贾玥)民政部今日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印发《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各级政府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因公务需要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通知称,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是民政专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民生档案范畴。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工作由民政部统一领导,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此外,通知规定,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保管期限从当事人初次认定或者申请材料形成之日起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对保管期限届满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进行价值鉴定,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直至永久。

  公检法等单位可因公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

  通知对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利用提出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因自身工作需要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经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保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因工作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查阅档案严禁损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等。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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