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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马撞人案肇事者被控两罪 达成赔偿协议求轻判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4月08日09:46
被告人蒋佳君在高新法院出庭受审
被告人蒋佳君在高新法院出庭受审

  继孙伟铭案宣判之后,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悍马司机蒋佳君醉酒驾驶致1死5伤案今天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因该案案情复杂,审判长宣布法院将依法另行择日宣判。

  富二代,悍马车主,醉酒驾车造成1死5伤,此案具备了众多受人关注的元素。而最值得关注的,是蒋佳君被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两个罪名。

  公诉机关在庭上指控,去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蒋佳君醉酒后驾驶新购未上牌的“通用”悍马越野汽车,行至成都市内二环路永丰立交桥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致车内一乘客重伤、驾驶员全身多处擦挫伤。后又驶入相对方向道路与另一出租车对撞,致车内两名乘客轻伤、驾驶员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等,并造成两车损失共计5万余元。肇事后,蒋佳君为逃避处罚,置公共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在行至不远处一电影城附近路段时,又连续冲撞李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及一辆出租车后逃离现场,结果致被害人李某头颈部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凌晨1时许,蒋佳君在成都机场路一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蒋佳君醉酒驾车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公私财产受损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肇事后为逃避处罚,不顾公共安全,继续驾车连续冲撞,致一人死亡的行为,依法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蒋佳君所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法庭上,被告人蒋佳君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罪并没有异议,但对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却不予认可。辩护方认为,蒋佳君从主观上讲不存在故意,客观上,从车速、行车路线及意外情形方面看,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导意见的相关精神,其行为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蒋佳君在最后陈述中对其醉酒驾车的行为深深忏悔并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由于在公开庭审之前,除两名轻伤者外,蒋佳君与其他4位被害人及家属在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共计赔偿已达90余万元,辩护方提出蒋佳君确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故请求法庭对蒋佳君依法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因该案案情复杂,休庭后审判长宣布法院将依法另行择日宣判。

  醉驾悍马致1死5伤

  案件回放

  2009年4月26日23时许,22岁的蒋佳君饮酒后驾驶一辆崭新的还未上牌的“悍马”越野车,在成都二环路永丰路连撞两车后逃离现场,又在逃逸途中撞倒骑电瓶车的妇女李某及一辆出租车。李某因头部受重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另造成5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人重伤。

  次日凌晨1时许,警方在机场路附近绿化带发现了有明显撞击痕迹的“悍马”和形迹可疑的蒋佳君及其朋友。经检测,事发时蒋佳君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155.9mg,属于醉酒驾车,且事发路段规定车速为60公里/小时。经认定,确定蒋佳君所驾悍马肇事时速度达80—100公里/小时,属于严重超速。

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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