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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庆云“5-2”特大鞭炮爆炸案一审宣判(图)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4月09日16:36
庆云“5·2”鞭炮爆炸案一审宣判。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备受社会关注、造成13人死亡2人受伤的山东省庆云县“5.2”特大鞭炮爆炸案,今日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发地依法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洪印无期徒刑,被告人王云增和任秀荣分别为有期徒刑13年、10年,被告人肖秀兰、杨之通分别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以窝藏罪判处杨广凯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该案被告人杨洪印、肖秀兰、杨之通、杨广凯系庆云县庆云镇农民,被告人王云增、任秀荣系乐陵市朱集镇农民。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日上午,在庆云县庆云镇杨庄子村后的一处违规加工鞭炮作坊里,被告人王云增和任秀荣使用从被告人杨之通处购买的氯酸钾、膨胀粉与其它原材料,先后3次勾兑烟火药共50余公斤,并将烟火药装入鞭炮筒子,后二人到该作坊业主杨洪印家中休息议事。就在他们离开期间,即当日13时30分,因雇佣村民违反规程操作,引发鞭炮作坊爆炸,造成在此打工的民工13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并造成附近村民房屋等财物不同程度毁损价值7.6万多元。

  另据公诉机关查明,该鞭炮作坊是自2008年冬天起,由被告人杨洪印与乐陵市朱集镇农民王清国(已经在爆炸中死亡)合伙借用杨庄子村闲置房屋开办的,无鞭炮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杨洪印负责投资和联系提供场地,王清国及其妻即被告人任秀荣负责组织生产,杨洪印之妻即被告人肖秀兰提供后勤服务并管理雇佣的民工。自2008年冬至案发时即2009年5月,该作坊先后从被告人杨之通等多人处购买氯酸钾(俗称盐波)、膨胀粉、硫磺、银粉、凝固粉、鞭信子、鞭筒子等制造鞭炮的原材料,私自搅拌配制烟火药1750余公斤,非法加工各种鞭炮200余万头。

  爆炸发生后,被告人杨广凯在明知被告人杨洪印涉嫌犯罪在逃的情况下,曾将自己的轿车驾驶至两人约定处与杨洪印的商务车进行掉换,为杨洪印逃避抓捕提供便利条件,后两人均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洪印、王云增、任秀荣、肖秀兰为生产烟花爆竹牟利在村民居住区非法制造烟火药,情节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杨之通明知被告人杨洪印购买原料用于制造爆炸物,仍给杨洪印提供制造爆炸物的原料,并且爆炸当天所使用的主要原料氯酸钾是杨之通所提供,造成严重后果,属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共犯。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由于在案发后庆云县民政部门已经给13名死者的亲属每方救助金3万余元、并承担了两名伤者的大部分住院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洪印等6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自愿拿出赔偿金17.4万元、再无赔偿能力,司法机关扣押、查封被告人赃款9千余元,经德州中院主持调解,13名死者的亲属和2名伤者一起与6名被告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即由被告人杨洪印、肖秀兰、杨之通、杨广凯一次赔偿13名死者的亲属每方1.2万元,赔偿受重伤的原告人常玲2.9万元,赔偿受重伤的原告人刘凤兰1万元。从而给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来源:新华网综合)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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