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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多部民生法规成摆设 颁布多年未执行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4月13日07:30
  广东多部民生法规成摆设颁布多年未执行

  人大代表称行政机关执法不力是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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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究其原因,不外乎就是公众没有自觉遵守和执法部门执行不到位。

  在实施过程中,一些执法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这些法律法规成了“聋子的耳朵”。执法与监管的不到位,使得法律丧失了应有的严肃性,执法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立法的过程中缺乏民众参与,使得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行性不强。

  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实践“开门立法”,立法的质量和可操作性有了大幅的提升。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立法和执法监督过程中的欠缺,再加上部分市民的意识差距,不少法律法规变成了“摆设”,有些法律法规从颁布施行开始就没有真正得到过有效的执行。

  有法律界人士就此指出,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涉及到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就其数量来说,应是一个法制很“健全”的国家,甚至可能属于世界上的法律“大国”之一。只要是“良法”,数量多应是好事。但是,如果把法律法规当作“摆设”,人为地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局面,那么,有再多的立法又有什么用?

  现状

  多部法规出台后形同虚设

  由于职业的缘故,记者经常要驾车在广东的各个高速公路上行驶,也因此常常会遭遇到收费站外大堵塞的情况。有不少驾车者质疑:不是说收费站每条通道超过5辆车就要免费放行吗?为何有规定却没有执行?

  记者了解到,收费站免费放行的规定是在“没有开足通道”的前提下实行的,但在开足通道的情况下就不管用了。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公路收费站应当加强现场管理,保障收费通道的畅通;因未开足通道而造成其他通道平均5台以上车辆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并开足通道。也就是说,如果已经开足收费通道而依然出现堵塞状况的话,收费站是可以继续对车辆进行收费的。正因为如此,这一“免费通行”条例实施7年却没有真正发挥过作用。

  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其实每个收费站都很清楚什么时候是车流高峰期,那时正好是车辆缴费最集中的时候,谁都不会无动于衷去关闭部分收费车道,让到手的银子白白流走。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这个免费通行的条文根本就没有真正起到过作用”。

  记者调查发现,跟“免费通行”条例相似,广东省的不少规定在实际执行上打了折扣,甚至成了“一纸空文”。

  就拿出租屋管理来说,《广州市出租屋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出租人或承租方很少主动履行上述规定,这一规范出租屋管理的规定在广州市基本没有得到执行。广州出租屋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虽然对出租屋的管理一直在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但目前广州市的业主不登记备案以逃避税收的情况仍较为普遍。

  据了解,今年3月底,在广州警方侦查的一起涉枪案件中,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在租住出租屋时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此给案件的侦查增加了不少阻力。

  而同样,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也是基本没有得到执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一户只能养一只犬,出来遛犬要用犬绳牵领;除了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博物馆、公园、美术馆、风景区、动物园等公共场所都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是,记者观察发现,在傍晚6点至晚上10点之间,广州市区的许多公共场所内,宠物犬随处可见。有些遛犬的市民完全没有用犬绳牵领犬只,而是让它们到处乱跑乱窜,有一些犬甚至在玩耍时追逐老人与儿童。在同一时间段,记者在许多住宅区也看到不拴狗绳遛犬的市民,这些宠物犬基本上都是直接在小区内的草丛或路边大小便,而犬的主人根本就不理不问,拉完了直接“走人”。

  记者就“限塑令”的执行情况走访后发现,除超市等卖场能坚持提供有偿塑料袋外,在一度曾得到控制的农贸市场、快餐店等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袋的情况死灰复燃。记者在广州市的多家菜市场看到,“限塑令”在这里几乎没有得到执行,卖菜的摊位都在为买菜的市民提供免费的塑料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广东省,立法出台后没有得到执行的还远不止这些,如《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的士司机可拒载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事实上,的士司机一般不会拒载醉酒者;另外,《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当车内温度高于26℃时必须开启空调设施降低温度,然而在采访中,很多市民和部分公交车司机竟然表示,“不知道这一规定”。

  主因

  法规执行过于“宽”和“软”

  有法学界人士告诉记者,上述没有得到很好执行的,基本上是涉及民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究其原因,不外乎就是公众没有自觉遵守以及执法部门执行不到位。

  就拿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来说,就遭遇了形同虚设的尴尬。199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通告》规定,在医院、车站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行政罚款20元;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不设禁烟标志或设置烟具者,给予罚款100元至500元。实际上,15年过去了,公共场所吸烟的人仍然比比皆是。有人大代表向记者反映,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对违反规定的吸烟人员的处罚措施基本无法执行,其中缘由,一方面是执法不到位,没有专人监管;另一方面,可能是出于“法不责众”的原因,执法部门不愿执行。

  “这些法律法规都和我们老百姓息息相关,每一个市民都关心它们在施行中遇到的"尴尬"。而立法后又没有很好地执行,会让老百姓觉得相关部门在立法或施行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进而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产生疑问:既然制定了法律法规也解决不了问题,还不如不制定。”广州市民李先生对记者说。

  广东律师耿爽认为,法律的出台总是相对滞后的,它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而酝酿出台的。在实施过程中,一些执法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这些法律法规成了“聋子的耳朵”。执法与监管的不到位,使得法律丧失了应有的严肃性,执法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引发了不良后果,就是一种失职,被侵害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行政不作为的部门也应相应地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指出,法律法规一旦制定,就要严格执行,做到宽严相济,才能较好地发挥惩戒功能。“严”,并非是不分青红皂白动辄按“最上限”惩处,而是不折不扣地依法办事。执法只有做到宽严相济、惩当其罪、处当其过,才能有效地维护其权威性。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法律法规在执行中往往过于“宽”和“软”,例如“犬只限养”,发现有人违禁,一般碍于情面无人追究,即使追究也是轻描淡写,最终导致法不责众。这样一来,法律法规就会失去其规范、制约的效用。

  “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前瞻性,意味着有部分规定在现有情况下难以执行,但执法难的主要原因还是行政机关执法不力。有些执法机关官僚思想严重,没有服务意识,应该让他们知道拿这份工资就要履行应有的职责。”针对这一问题,广东省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认为,应该加强行政执法宣传;同时,要加强监察工作,对没有履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应对

  “开门立法”应充分采纳民间意见

  有专家指出,立法和执法监督过程中的欠缺,再加上部分市民的意识差距,使一些法规变成了吓唬人的“稻草人”。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正在实践着“开门立法”,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加强立法调研,充分采纳民间尤其是可能成为执法对象者的意见,才能避免自上而下的法规和执法遭到自下而上的无视甚至抵制。当然,仅有好的法规是不够的,必须同时强调执法监督的严肃性。

  有法学界人士认为,立法的可执行性不仅值得广大市民关注,更值得立法者及法学界人士思考。法律的制定不光是禁止,更需要对问题的出路进行疏通与指导。就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这个话题来说,这项法规本身与中国传统文化可能有所抵触,所以,这项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就一再进行修改,先是全面禁放,后又改成限放,但效果依然不佳。这一现象恰恰说明了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缺乏民众参与,使得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可行性不强。(广州4月12日电/记者邓新建)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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