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职工集资购店面被拍卖无分红 产权不明引发争议

来源:大江网
2010年04月13日10:09

  职工集资买店面被拍卖引争议(图)

  事发瑞金 挂在原公司领导名下被定性为国有资产 职工称集体权益遭侵占

  原瑞金市医药总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2008年年底改制后,三间店面被认定为国有资产,于今年1月份被拍卖。

  对此,职工们提出异议,称2002年购置店面他们集资了80多万元,原公司财务仅支出了8万元、差额以原公司3位领导的个人名义从银行贷款补足,因此产权应归集资职工所有。

  职工当初集资是入股还是借款?3位领导是代表原公司持有还是代表全体职工拥有产权?因当年双方没有签订文字协议,最终导致纠葛的发生。

  律师表示,只有弄清楚职工当年集资是属于借款性质还是属于投资性质,才能确定产权的归属。

  1月6日,一条横幅告示称“医药公司店面3间,起拍价233万元”

  三间店面拍得399.5万元

  1月29日,随着拍卖师锤子落下,位于瑞金市红都广场的三间店面以399.5万元的价格拍卖成功,这意味着原瑞金市医药总公司改制后的资产处置得以如期进行。

  而此前,围绕如何处置这一资产,瑞金市国资办显得非常慎重。

  2008年年底,瑞金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公司改制文件中提到,三间店面由于产权来源涉及职工集资、职工个人房产抵押,为此,暂不列入改制资产处置。

  此后,国资办对这一资产进行了鉴定,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最后鉴定该资产为国有资产。

  2009年底,瑞金市政府针对这一资产处置专门发文,要求通过拍卖的方式处理这一资产。而资产转让收入在缴纳相关税费后,优先用于偿还职工集资本息及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剩余资金用于支付企业改制费用。

  在这个文件的指导下,国资办委托瑞金市红都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了评估,最后委托市招标公司和赣州华海拍卖公司共同实施拍卖。

  但他们没有想到,这一次资产处置,不是矛盾的终结,而是更多争议的开始。

  “将来有分红”职工“集资”购店面

  事实上,在拍卖之前,职工就提出了异议,称三间店面是属于他们的集体资产。这不仅仅是因为2002年购买店面时的115.4019万元中他们出了80多万元,还因为当时领导曾称:“集资了的有利息,将来还有分红”。

  对于当年那一幕,刘雄回忆说,2001年,原公司在行政会议上通过了强制集资的决议,110多名职工按3个等次集资,普通职工集资0.8万元,中层干部集资1万元,领导集资1.2万元。“我们集也得集,不集也得集,不集或集资不足的都要扣工资。”

  包括刘雄在内的110多名职工因为担心被扣工资影响业绩、效益工资收入,不得不响应集资号召。但真正让他们心动的还是领导说的那句:“集资了的有利息,将来还有分红”。职工们认为,领导的话意思很明显,这三间店面大家都有份。“什么叫分红?不入股哪有红分?”

  于是除了少部分人外,大家自愿或被自愿地交了集资款。

  “每个人都要交。”原公司总经理熊艳珍印证了职工们的说法。

  熊艳珍告诉记者,之所以要“强制集资”买店面,是因为当时公司交了8万元定金认购这三间店面,但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须省医药集团批,因为没有批下来的缘故。“为了不让公司损失,以及为全体职工今后的收益着想,(大家觉得)这个资产一定要买。等公司改制了职工还有三间会升值的店面,有个保障。”

  职工称集体权益遭侵占

  据熊艳珍介绍,购买资金在职工集资、原公司财务支出8万元之外,差额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补足。“贷款只能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司贷不到。”熊艳珍说,最后三间店面的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分别以原公司总经理熊艳珍、副总经理袁华勇和郭进的个人名义签订,产权也登记在3人的名下。

  而在职工看来,产权登记在3名老总名下,也足以证明资产是属于集体所有,3人是代表全体职工持有产权。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2009年12月31日,就在瑞金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公司取得三间店面产权”文件的这一天,职工们联名上书申诉产权归属问题。称国资办将三间店面鉴定为国有资产是侵占其合法利益。

  当得知三间店面将以233万元的起拍价于1月29日拍卖时,职工们再次联名上书瑞金市国资办以及赣州市华海拍卖公司,要求终止拍卖。

  但是,他们的努力未能阻止处置店面的步伐。

  国资办称集资属“购房借款”

  在整个集资的过程中,职工们显然疏忽了两点:一是没有和原公司签订协议,对于集资性质进行明确的说明;二是没有注意自己所持的收据上,当时原公司写的所收款项性质。

  而这两点,也成为国资办对三间店面产权作出定性的主要依据。

  4月7日,瑞金市国资办产权管理科科长刘建华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关于三间店面产权归属的《说明》,说明人为熊艳珍、袁华勇、谢爱华(郭进于2009年3月病故,其妻谢爱华为代理人)。

  《说明》称:由于原公司因当时实际情况,才决定以熊艳珍3人为代表,分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三间店面自购入之日起至处置时,一直为瑞金市医药总公司所有,相关债务、收益等也一直由原公司承担和享有。

  刘建华说,原公司的3位领导已经作出说明,三间店面所有的债务都是由原公司支付,这也意味着原始的资金注入来源于国有资产,因此增值后的资产仍然属于国有资产。“我们鉴定的原则就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刘建华进一步解释说,职工集资属于纯粹的借贷,在当年集资的收据中,已经注明了属于“购房借款”,并注明了6‰月息,而且原公司支付了本息。

  “借钱还钱,本金利息都还了,资产产权与集资职工便没有关系,资产肯定属于国有。”刘建华说。如果产权归了职工,则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

  原总经理被指曾领“股份红利”

  对于刘建华及熊艳珍作出的相关解释,职工们均表示不能接受。当初大家是被强制集资,不集资的还要被扣工资,他们质问道:“如果是借款,有这种借法吗?”而且在个别职工的收据上,注明为“交来购房款(月息按6‰)”。

  职工们同时认为,集资之后大家得到的收益,也从侧面可以证明产权归他们所有:在2003年之前,他们都按期拿到6‰的月息,而在2003年之后,职工们的利息便没有再拿到,直到原公司2008年年底改制之后,瑞金市国资办按照1.28%的月息计算补发,时间起始为2003年7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国资办在补发利息的同时,还退还了职工们本金54.6351万元(2005年之前已退还一部分本金)。他们依旧是经过全体职工同意,重新列出“分红”的分配方案。并且熊艳珍对这一方案也是默认的,并领取了自己名下1.2万元本金、利息和0.9395万元“股份分红”。

  对于此说法,熊艳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领的是我自己的钱,他们怎么算的我不管,我只管领钱。”

  他随后强调,在职工集资购买店面一事上,他们作为领导从来没有私心,也没有获得过任何个人利益,“我们没有从里面拿过一分钱,付钱的事情都是公司办的,跟我们没有关系,全是公司出的钱。”

  房管局备案显示3店面属个人资产

  4月8日,瑞金市房管局开发科副科长刘继述向记者提供了三间店面的登记备案材料。刘继述称:“根据房地产管理相关条例,是谁签的合同,是谁的名义贷款并抵押房产,那么在法律上谁就拥有产权。”

  刘继述表示,三间店面的备案材料显示,产权目前仍然属于熊艳珍等3人。“我们认为,签订房产购买合同的熊艳珍3人拥有产权。”

  而关于3人出具的《说明》中称“产权属于医药总公司”,刘继述解释说,说明书只能视作某种情况说明的个人行为,而从法律上变更产权归属,则需要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进行。

  他分析,拥有产权的熊艳珍3人与原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何种关于房产的协议不影响房产原有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不能仅凭一份说明书来变更产权。

  那么,熊艳珍3人能不能代表原公司持有这一资产呢?房管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这肯定是不行的,公司资产就必须由公司来登记备案,个人是代表不了的。”

  律师厘清投资还是借款才能确定收益归谁

  根据种种现有证据材料,以及职工们所反映的当年集资的实际情况,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文东分析:“既然没有任何协议,要确定产权归属,那就要搞清楚当初职工集资到底是属于投资还是借款。只有确权之后才能确定三间店面的收益归谁。”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认为,从目前的材料来看,尽管集资款的收据中有写“购房款”或“购房借款”,但都注明了“月息按6‰”,而按照投资要承担风险不能保证收益这点来看,职工集资可能“名为投资实为借款”。

  同时,杨峻指出了这一事情中存在的两个法律争议之处:

  一是如果店面是公司资产,那么挂在个人名下是欠妥的;如果是职工集体资产,挂在一两个人名下是允许的。

  二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产权是以房屋登记为准。目前三间店面的产权仍然在熊艳珍3人名下,如果需要拍卖,首先应将产权从个人名下变更到公司名下,拍卖才能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就职工称将保留诉讼权利,由于情况复杂,他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

  文/图 记者尹剑(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责任编辑:news4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