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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尽快出台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14日10:19
  4月7日,浙江省有关部门宣布,目前,浙江首批向消保委投诉的251位丰田车主均已获得损失补偿。补偿内容主要是因召回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损失;补偿方式包括丰田提供的3选1售后服务项目,也包括与损失等价的服务消费券、代金券、代工时券等,个别4S店还给予现金补偿,金额200~300元。这是中国第一例召回经济赔偿事件,意味着中国在汽车召回赔偿问题上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2000年浙江省出台了《浙江“三包”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这是目前国内唯一一部对汽车召回作出明确规定的法规。《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所称的大件商品目录以及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自今年1月以来丰田公司已经在中国召回7.5多万辆RAV4汽车,其中浙江占了1/10。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委于3月14日率先启动了“丰田问题汽车消费维权行动”,提出了5项消费维权举措,并两次约谈了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过多次会商,丰田公司于3月29日最终对浙江消费者作出7条承诺。

  在4月7日举行的“丰田问题汽车维权暨汽车消费服务领域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通报会”上,浙江省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浙江丰田召回进展顺利,4S店主动实施了上门召回,90%召回车辆维修完毕,32位RAV4消费者获得了4S店提供的代步车使用,获得全额订金退还的消费者已有69例。补偿方面包括了丰田公司提供的三选一特别服务项目,还包括与损失等价的服务消费券、代金券、代工时券等。首批投诉的251位消费者均已获损失补偿。

  据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表示,在这次维权事件中首先提醒跨国公司,在现有的一体化条件下,所有跨国公司必须要按照国际一体化的规则经营、行事,必须要尊重中国的法律,更要尊重中国的消费者。第二,中国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同时,就拥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它包括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受教育权。我们必须要争得这份权利,尊重这份权利,维护这份权利。据了解,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已经向丰田汽车建议,希望该公司能负责任地对待各地消费者,尊重中国消费者,能以为浙江消费者提供的保障权利,同等对待其他地区消费者。初步估算,假如丰田将这一补偿方案应用于全国7.5余万名召回车主,丰田将承担2000多万元的召回成本。

  有业内人士指出,我国目前仅浙江有相关地方法规。对于全国来说,浙江的地方性规定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参考,意味着在汽车召回赔偿问题上跨出了重要的一步。尽管目前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赔偿规定,但中国消费者仍然可以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找到依据,争取应有的赔偿。近日北京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丰田在浙江地区的各项承诺全国适用。有关部门会尽快督促丰田做好后期工作。

  同时专家呼吁要尽快完善汽车产品召回条例,明确何种情况下汽车企业必须赔偿消费者、如何赔偿、赔偿数额、赔偿主体等等细节,才能让今后的召回事件的赔偿要求有法可依。记者获悉,去年开始征求意见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望年内将正式颁布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有两点尤其引人关注:第一,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隐瞒责任的违规成本将大幅提高。以生产企业责任为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厂家在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却不主动召回时,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法规一旦出台,中国车主所受的不公正待遇将得到缓解。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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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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