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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长健之妻刘观英犯受贿洗钱罪 一审获刑三年半

来源:重庆华龙网
2010年04月14日12:01

  彭长健之妻刘观英犯受贿罪洗钱罪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

  核心提示:

  华龙网4月14日10:45分讯(数字记者阙影) 4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之妻刘观英涉嫌犯受贿罪、洗钱罪一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观英犯受贿罪、洗钱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罚金人民币14万元。对刘观英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0.8657万元以及其洗钱数额赃款人民币14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至2009年,彭长健利用其担任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接受重庆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要求对其经营的一夜总会予以关照的请托。为此,2005年2月至2009年1月期间,刘观英与彭长健共同收受岳某给予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8657万元。

  2005年10月,刘观英将彭长健受贿所得的人民币30万元,通过重庆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投资收益。

  2000年3月,刘观英在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票账户。2007年1月至8月,刘观英将彭长健受贿所得的人民币80万元,陆续转入其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2009年4月,刘观英将彭长健收受的重庆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3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别墅一套。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刘观英与其夫彭长健利用彭长健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86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观英明知彭长健所给予的人民币140万元系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其通过典当、股票交易、购房等方法,掩饰、隐瞒彭长健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鉴于刘观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系受彭长健的安排而参与共同受贿,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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