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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社会组织和公募基金会可募捐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2010年04月19日06:44
  民政部下发通知,开展接收救灾捐赠的限定于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下设的捐赠接收机构、各级红十字会、各地慈善会,集中捐赠活动原则上5月上旬结束。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15个社会组织和公募基金会可开展救灾募捐,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救灾募捐。 (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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