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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可依法判处死刑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4月20日15:38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20日做客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互动,谈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主持人]对于人贩子拐卖妇女,尤其是拐卖儿童,我们网友深恶痛绝,那会不会给人贩子确定一个重刑?

  [薛淑兰]广大网友对人贩子是深恶痛绝的,人贩子一直是我们各级司法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在制定《意见》过程中,我们高度关注各级新闻媒体的报道,充分提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其中就包括反拐志愿者、妇联组织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可以说,《意见》总体上突出体现了对严重拐卖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处罚的精神。例如《意见》根据刑法规定的八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结合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形势,强调对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很复杂,还不适宜做出过细的规定,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判断。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比如说拐卖儿童多人多次,或者采取强抢等暴力手段拐卖儿童,或者把他拐到色情场所或者当童工,这些情形都是比较严重的,我们也准备在《意见》出台之后发布一些相关案例,以案例指导方式进一步确定情节特别严重掌握的标准。

  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最低刑罚就是5年有期徒刑,如果拐卖3人以上或者偷盗强抢儿童拐卖的,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以及首要分子等,应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幅度内的量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是要判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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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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