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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后车船使用税不打折 专家称减税是一种尊重

来源:北京晚报
2010年04月22日17:05

  本报讯(记者姚丽颖)本报4月15日刊登了《车船税减免今年没提》后,引起了很大反响。有的读者提出疑问,既然买车时已经交了购置税,为何每年还要再交车船使用税?还有读者认为,车船使用税理应按比例免征。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北京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王颖律师表示,一般而言,针对汽车的税收分为三个环节:购置环节、保有环节、使用环节。车辆购置税属于第一环节,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车船使用税则是对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因而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为车船税的纳税人,需按规定交纳车船税。使用环节的税收即为燃油税,多开多交,少开少交。也就是说,购置税和车船税分属不同征税环节,调节作用也不一样,两者并不冲突。

  另有财税方面专家认同,一年365天中,52天高峰时段限行,给车主带来很多不便。“小轿车一年480元折合到每天是1块3,52天就是68块钱。既然奥运会前后单双号停驶能够减征车船税,就说明在操作上是可行的。去年尾号限行已经实行一年,车船税应当适当减征。虽然钱数不多,会增加一些部门的工作量甚至减少地方收入,但这是对纳税人权益的尊重。尤其限行政策还要持续两年,今年出台减征政策就更加必要了。”

  王颖律师表示,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不过,我认为所有权和行使权应当区分来看,尾号限行并未侵害车主的所有权,只是行使过程中受到限制,或者说在当前缺乏更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个人利益让位于公共利益,还是符合公平概念的。因为任何权利行使都有边界,比如拥有刀具却不可行凶。”因此,王颖认为,尾号限行不能简单说是部分剥夺了财产权,但其中最大的问题其实在于程序。“限行涉及北京上百万家庭,理当通过公开听证来决定,目前看来仅仅根据一个调查报告就实行了,做法上非常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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