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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拟规定依法刑拘后放人不予赔偿(图)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4月27日01:44
[提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提请四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规定引发了争议,有人质疑紧急状态抓人放人,赔不赔偿?也有人怀疑要求过高,会束缚侦查机关…[网友有话说]

  争议焦点1

  紧急状态抓人放人,赔不赔偿?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学者透露,国家赔偿法草案上次审议时,公安部门提出,在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为了迅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对大量参与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最后被诉的可能只是极少数,这时怎么办?

  该学者建议,对于这种涉及国家安全的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措施,法律上应该授权,抓多了就抓多了,放了就放了,不涉及赔偿,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大家都能接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亦表示,刑事拘留是否赔偿需要进行利益平衡,从保障人权角度看,拘留不合适肯定要赔,但拘留是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对事实的判断很初步,如果拘了又放了的情况都赔偿的话,赔偿量可能比较大,更为复杂的问题是,“如果都赔,公安部门可能不敢在紧急状态下行使拘留权。”

  那么,是否应该在国家赔偿法中对紧急状态的情况作出例外规定呢?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这是两码事,因为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里,对这些是规定豁免的,不能把非常态下法治问题和常态下的法治问题混为一谈,特殊情况下,老百姓有忍受的义务,但这仅限于紧急状态下。”   

  争议焦点2

  要求过高,会否束缚侦查机关?

  行政法学界对上次审议中对国家赔偿确立的结果责任的归责原则大为赞赏,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彻底的保障公民权利的做法。

  但是在刑事拘留赔偿上,是否也适用这一原则,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学者却并不完全赞同。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多次参加国家赔偿法修改的论证会。在刑事拘留赔偿问题上,他不太赞成“拘留错了,如果没有超过期限也要赔”。

  陈光中分析,拘留都是针对紧急状况,一般14天,最长37天,拘留期间侦查部门要尽快的审查清楚,“拘留是一种紧急措施,最后审查结果是要不要逮捕,中间是有差距的。”但这不意味着放纵公安机关,如果拘留后,又不逮捕却继续羁押,属于非法超期羁押,这是不能允许的。

  上述不愿具名的学者也透露,当年制定国家赔偿法时,亦曾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即难以建立起有效的保释制度,如果对刑拘的国家赔偿规定过高,则会捆绑侦查部门的手脚。

  陈光中则坦言,“理想的目标要一步一步达到,不可能一蹴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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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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