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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拟规定无罪羁押应当予以赔偿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4月27日07:28
  中广网北京4月2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10分报道,在第四次审议之前,最受各界关注的焦点停留在"刑拘"的赔偿上,那么四审会不会解决这个问题?此外,经过四次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将体现哪些亮点?我们马上连线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

  法定刑拘时间最长37天

  主持人:马教授,早上好!刑拘时限的问题一直受到各界关注,目前刑拘时限最长是多长时间?超过的现象普不普遍?

  嘉宾: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一般刑事拘留时间是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日,对于一些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30日,实际上就是说最长的法定刑拘时间是37天,但事实上可能要超过这个时间,因为有很多情况下,在刑事拘留决定作出之前就被羁押,还有些情况下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就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反复退回补充侦查我们称为拉抽屉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拘留的期限可能就不是37天,可能会更长一些,这种日常中超出法定拘留期限的情形还是比较普遍的。

  无罪羁押应当予以赔偿

  主持人:说的刑拘时限,我们肯定也会说错拘豁免期是否赔偿的问题,这也是这次审议中大家非常关注的焦点,您怎么看这个规定呢?

  嘉宾:那么这次的修正案草案跟前三次相比,增加了一个豁免期,也就是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在上诉的法定期限内侦查取证的,这种情况即使最后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无罪或者是做出了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国家也可以不予赔偿,所以法律等于给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一个豁免期,那这个豁免期我认为从公安机关的需要角度上来看,应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于公安机关讲,如果完全错误的拘留了一个人,即便是羁押的期限很短,哪怕就是在37天之内,如果没有任何赔偿责任可能在受害人理解起来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我们这里强调,国家赔偿法是一种救济法而不是简单的责任追究法,更多是关注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力,只要他是无故无罪的,最后被认定为是无罪的,此前的羁押都应该给予赔偿。

  修正部分更加关注受害人权益

  主持人:刚才我们也回顾了国家赔偿法经历了三次修正,那这次第四次审议,经过了四次修正以后的国家赔偿法,整体上会突出哪些立法亮点呢?

  嘉宾:第一经过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草案》在赔偿的范围上要比以往的现行国家赔偿法要范围扩大很大,特别是在司法赔偿这个领域里,在赔偿标准上也有所突破,比如说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过去的赔偿法是没有规定金钱赔偿的,现在规定了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可以给予精神赔偿,另外赔偿的程序上有很多合理的安排,过去的赔偿法之所以实施的不是非常理想,就是我们的赔偿程序有些规定是不合理的,甚至说是不现实的,那么这次做了调整,比如说取消了司法赔偿中的确认程序,在赔偿的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以及赔偿委员会的审查中,增加了允许受害人陈述申辩,取证质证的这些程序,这些程序对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还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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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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