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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国土局“作家局长”受贿获刑12年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2010年04月28日06:32
  本报讯 昨天下午,在坊间被称为“作家局长”的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长春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美金1万元,被仙居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

  昨天在法庭上,刘长春的情绪相比2个月前庭审上的激动表现要平静许多。昨天他还特意刮掉了长长的络腮胡子,穿着一身清洁的运动服出庭。法院从人性化出发,宣判开始几分钟后,允许身体不适的刘长春坐在椅子上听判。但等长达18000字的判决书宣读完毕后,刘长春表示身体不适,接着由法警、狱医带到拘押室吸氧气和服药。

  检察机关指控刘长春受贿共分5笔。刘长春从1994年12月开始担任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的“一把手”。在担任近15年的“土地爷”过程中,他为5家房地产公司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缓缴土地出让金、土地证及时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这些老板现金、房产、书画等财物合计128万余元人民币和15000元美金。

  庭上,刘长春对行贿人所送的现金全部予以否认。对于指控的低价购房,认为自己购买的只是优惠价,其差价部分不算受贿。不过法院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最后还是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长春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本报通讯员 王先富 赵仙平

  本报驻台州记者 陈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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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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