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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规定责令辞职或免职政法干部1年内不得复职

来源:华商网-新文化报
2010年04月29日02:28

  责令辞职或免职的政法干部

  一年内不得复职

  两年内不得擢升

  本报讯(记者 孙淼) 昨日,《吉林省政法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这是我国首个针对政法系统领导干部问责的地方性暂行办法。

  问责背景

  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发案多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马中力昨日表示:“政法系统队伍建设,不仅要有正面典型教育,也要利用反面典型做警示教育。2009年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227起,与2008年相比大幅下降了30%,但现在面临的问题仍很严峻。一些典型案例令人震惊,尤其是去年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干警涉案,影响之坏,前所未有,《办法》出台也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发案多。”

  “之前的三个多月,我们专门研究这个(如何问责领导干部)。此前国家也有相关规定,但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地作出具体办法,目前我省还是首个。”省政法纪工委副书记邹永亮说。

  问责范围

  适用于全省政法系统各级干部

  《办法》中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部门的领导成员,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领导成员。

  此外,对政法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问责,也参照《办法》执行。

  对此,马中力特别指出,《办法》适用于全省政法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领导的界定不论级别,厅长叫领导干部,县级的科长也属于领导干部,村一级也叫领导干部。”

  问责方式

  五种问责方式可合并使用

  问责方式主要有五种:诫勉谈话或责令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区别问责

  从轻、从重问责情形有规定

  在具体问责情形中,要视情节轻重区别问责。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从重问责:凡是一年内问责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投诉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违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挽回或者减轻应问责事项可能造成的损害、损失、影响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责之后

  辞职或被免职影响今后升迁

  有关问责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归入被问责人个人档案,纪检监察机关记入其廉政档案。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除了将按照问责方式进行惩处外,还会被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免职、建议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

  问责过程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办法》中,设定了问责领导干部的程序。

  问责程序启动应由政法委书记办公会、政法部门党组(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各级政法纪工委和政法机关的纪检检查部门履行具体职责。在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负责指导监督政法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本级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工作;各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负责对本机关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对下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问责不力或不问责的,上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可直接问责。

  为了避免问责过程中有人为等干扰因素,《办法》规定,对问责对象的行为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问责的依据。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调查结束后,应就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问责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问责或不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问责机关应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做好被问责人的后续工作。

  问责机关应将问责情况报上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备案。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允许申诉

  对问责不服可提出书面申诉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继续执行。问责机关在收到被问责人申诉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马上行动

  下一步要问责一些领导干部

  马中力昨日表示,我省下一步要对一些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同时组织专门督察队伍,每季度进行督察和检查,“该启动问责程序的就启动,让有些干警绷紧这根弦!”

  邹永亮透露,我省的检查督导活动,将从5月中旬起开展。

  十一种情形将被问责

  ●一是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是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插手和干预案件办理,致使出现错案的;

  ●三是违反规定决定考核、录用、任免、奖惩等人事管理事项的;

  ●四是因工作失职,出现各类执法差错和办案事故,出现案犯逃脱或自伤自残、当事人非正常死亡的;

  ●五是违规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

  ●六是利益驱动违法办案、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乱拉赞助乱收费,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

  ●七是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疏于教育,监管不严,查究不力,致使连续发生多人多起与职务相关联的违法违纪案件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是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当,致使群众对所领导部门工作经常集体上访,社会敏感期的信访稳控工作出现严重疏漏,或者对突发的群体性事件,重视不够,处置不当,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的;

  ●九是所领导部门对群众报案、投诉、拖延懈怠,推诿扯皮。办理案件久拖不结,无法定事由超过法定时限的;

  ●十是对上级督察、群众反映所领导部门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落实解决,或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工作没有明显改观的;

  ●十一是其他严重影响政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形象的问题。

  ■相关新闻

  严查与民争利

  的涉软案件

  本报讯(记者 孙淼) 昨日,省委政法委下发《关于全省政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政法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情况普遍开展一次自查。

  《意见》要求,解决漠视群众疾苦、忽视民生诉求、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解决适应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和满足企业群众的新期待思想不跟进、工作不主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解决落实扶企助民政策中的形式主义、中梗阻、末梢坏死等问题。

  针对软环境,明确突出治理地方保护、包庇袒护、部门保护、行业垄断等问题和现象,杜绝下达指标乱罚款、巧立名目乱收费、强行摊派拉赞助等趋利执法和对企业检查评比过多过滥等问题和现象;禁止越权执法、多头执法、暗箱操作等问题和现象,慎用采取强制手段、扣押冻结企业财务账目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措施;解决接处警不及时、办理证照程序繁杂、办事办案推诿扯皮的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和现象;严治执法办案和窗口服务中的衙门作风、野蛮粗暴、冷硬横推等问题和现象。

  此外,《意见》中特别指出要认真对待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严查涉软问题线索和坑企害民、与民争利的涉软案(事)件,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处理、追责问责各项制度机制。

  要把软环境整治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考评领导干部能力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此外,要对政法机关的现行服务管理制度和收费项目进行清查,对实践证明有碍经济发展的制度规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合理收费罚款项目,积极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拟定的调整方案要在广泛听证论证后实行。

  对于去年民主评议活动中,反映集中问题的整改治理推进情况、清理改进的具体问题、调整出台的制度措施、违法违纪干警的处理结果等内容进行评估。要采取整改承诺、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全部公开的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案件线索,要有诉必查、一查到底,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要选择本地、本系统发生的典型涉软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和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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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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