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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抗震救灾专项资金全程跟踪审计 禁截留挪用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29日09:30
  中新网4月29日电 据青海省政府网站消息,《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前出台。该办法明确规定,对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

  《办法》明确规定,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先由需求部门提出需求,经财政部门依据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原则和开支标准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青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批后安排拨付。救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对于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办法》要求救灾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强救灾物资的发放、登记、回收等管理工作。对物资发放的范围、配备标准、登记造册、可重复利用物资的回收等提出明确的要求,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办法》要求,各级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提前介入,对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并及时将救灾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余情况及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办法》规定,对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拨款,各级社会捐赠资金以及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应主要用于以下开支:水、电、路、桥、人蓄饮水供应点抢修及相关救援设备、必要的汽柴油、急救药品和急救医疗专用设备的租赁、采购;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灾民生活困难救助;抢险救援期间的抢险救援人员及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灾民临时安置期间的衣、食、住、取暖、炊具、燃料等基本生活用具;灾民的医疗费用,如地震灾害造成的受伤人员的救治费用、重伤人员的陪护费用、其他灾民的门诊等费用;用于学校复课,提供基本复课设施条件;其他用于抗震救灾的费用,如灾区的垃圾处理、卫生防疫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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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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