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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可平衡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职权(图)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29日16:4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

  人民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赵艳红)为期3天半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日下午闭幕,会议以128票赞成、6票反对、15票弃权,还有1人未按表决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在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表示,此次对刑事拘留和逮捕的赔偿都做出了修改,可以平衡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保障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关系。

  武增表示,对于刑事拘留,在提交这次四审的修正案草案中提出了一个“违法归责”的原则。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拘留措施,但是超期拘留的,在这两种情况下,需要予以赔偿。对于逮捕,如果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之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都要赔偿。对刑事赔偿范围做这样的修改,一方面能够保障公民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能够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这两方面如何能够做到平衡?”武增表示,关于刑事拘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刑事拘留的条件和采取刑事拘留的期限都做了规定。因为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且刑事拘留和逮捕有一个比较大的区别,它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而逮捕是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的一个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条件,比逮捕的条件明显较低。而且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况,需要一些时间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来进行甄别。

  武增表示,现在国家赔偿法规定,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没有超期羁押、超期拘留的,不属于赔偿的范围。但是在实施执行这条规定的时候,也有严格的条件。如果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实施拘留的,比如刑诉法第61条规定了七项刑事拘留的条件,违反了这个规定错误拘留的,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另外,拘留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非常清楚的。对一般的刑事案件,三天之内要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七天。只有是结伙、多次、流窜作案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到三十天。不符合这种情况采取拘留措施的,也是属于违法的情形。

  武增表示,侦查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采取拘留措施,没有超过期限,但是如果在羁押期间,被关押的人受到了严重的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国家赔偿法也规定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赔偿程序的规定,公民对于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他认为是违法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寻求救济。从目前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来说,可以平衡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保障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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