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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详解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亮点(图)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4月29日17:28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

  人民网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赵艳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今日表示,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虽然我们采取了修正案的方式,但是从目前来看,修改决定一共27条,修改的内容比较多、比较丰富。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月29日下午16时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法工委、国家保密局有关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武增介绍说,在这次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有几大亮点:

  第一,在完善赔偿程序方面,在这个领域的问题上,应该是浓墨重彩。如果公民申请国家赔偿,连国家赔偿的程序都进入不了的话,难以谈到对他权利的保障。 一是对于确认程序的修改,在刑事赔偿范围中,原来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申请国家赔偿,首先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确认的话,申请人只能向上一级国家机关进行申诉。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情况,对于赔偿请求拖延不办,有的干脆不进行确认,有的是部分确认、部分不确认,这样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在这次修改过程中,使得赔偿请求的渠道更加畅通,作了一个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这样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

  二是对赔偿程序方面的一些操作程序进行了完善。我举一个例子,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的时候,必须要加盖一个行政机关的印章,还要注明收讫的日期,这样使得赔偿期限的起点非常明确,可以杜绝赔偿义务机关任意拖延赔偿期限的情况。另外,我们还规定,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还可以进行协商。此外,在赔偿程序中,我们还建立了一个纠错机制。刚才我们提到,在畅通赔偿请求的时候,对确认程序做了修改,这样就会有大量赔偿案件进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程序。有一些意见认为,应当对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进行监督。所以,现在规定了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指令赔偿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赔偿案件提出意见,要求重新审查。

  第二,这次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在原来的法律中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在赔偿案件中,有的时候双方各持一词的情况下,不明确举证责任的话,法院最后难以认定。尤其是规定了受害人在被关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要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举证,规定了这样一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知道,在民事赔偿中,我国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不久前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国家赔偿过程中,受害人也同样受到这种精神损害。这次修改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对于保障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方面,也作了进一步完善。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的过程中,在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我国一些比较贫困的县,在财政预算中没有把国家赔偿的费用列进去。另外,在以前国务院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垫付之后再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近年来推进的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细化了部门预算。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这种垫付的资金了,这样就影响了赔偿费用的支付。这次修改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支付的环节,这次也规定得比较明确。赔偿请求人可以拿着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赔偿决定书、调解书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一定要在七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的申请,财政部门要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就使得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支付更加完善。我相信,通过这样一系列修改,回应了在修改过程中各方面提出的关于国家赔偿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可以促进国家赔偿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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