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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正案通过 非正常死亡举证责任倒置

来源:工人日报
2010年04月30日06:18

  本报北京4月29日电(记者张伟杰 杨连元)今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回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赔偿程序规定比较原则、刑事赔偿范围规定不够明确、有的地方赔偿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完善了赔偿的程序和范围;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如何保障赔偿费用支付,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该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完善了国家赔偿的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用“浓墨重彩”来形容这一修改。她说,原来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申请国家赔偿,首先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确认,申请人只能向上一级国家机关进行申诉。

  “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情况,对于赔偿请求拖延不办,有的干脆不进行确认,有的是部分确认、部分不确认,这样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武增介绍说,法律修改后使得赔偿请求的渠道更加畅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武增说,“这样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

  值得关注的是,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武增说:“赔偿案件中,在双方各持一词的情况下,不明确举证责任,法院最后难以认定”。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完善了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办理程序,增强了操作性。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增加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这意味着,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非正常死亡”的赔偿,将由有关机关负责举证。

  另外,该法还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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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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