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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赔202万受害人谅解 法院调研是否轻判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4月30日09:28
法庭向被告人出示证据。曹静 摄

  林某醉酒驾驶宝马X5,将一对新婚夫妇撞成一死一伤后扬长而去。被捕后他赔偿伤者及死者父母202万元,并获取保候审。但(北京)丰台法院审理此案时发现,林某案发前月月有违法驾驶记录,取保后其宝马车还存在违法驾驶记录,遂将他收监。

  目前检方指控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这与此前外地相继发生的醉驾撞死人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的案件差距很大。此外,202万元的超额赔偿能否影响对林某量刑,法院是否可对其适用缓刑,也让法院拿捏不定。昨天,丰台法院在宣判前邀请法律权威研讨此案。

  新婚夫妇深夜被宝马撞飞

  去年10月9日晚10点,26岁的王小姐下班后乘坐丈夫宗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回家。两人刚领了结婚证,还未举行结婚仪式。当他们行至光彩路与光彩北路的交叉路口时,一辆黑色宝马X5越野车疾驰而至。“砰”的一声,王小姐顿时感觉飞了起来,在空中飞行50多米后重重落地。清醒后,她看到丈夫躺在不远处一动不动,她当即大声呼救。

  目击者李先生称,他循声望去时,黑色宝马车已经开走。“根本没有听见刹车的声音,开得太快了。”李先生当即拨打122报警,一名正在附近值勤的交警赶过来,简单询问后驾车追向宝马。不久120急救车和一些警车赶到,此时宗先生已经死亡。

  交警全城布控抓获肇事者

  交管部门随即全城布控,要求查找肇事车。两个小时后,丰台交通支队在大红门桥下设卡查酒驾时,抓到了肇事司机。

  据当晚值勤的交警回忆,当他对一辆黑色宝马越野车司机进行酒精检测时,司机有些迟疑,并显得非常紧张,想跑。经检验,司机每百毫升血液当中酒精含量为180.5毫克,属于醉酒驾车。联想到刚接到的宝马车撞人逃逸通报,交警怀疑眼前的宝马车就是肇事车。经仔细查看,他发现车身上有撞痕,于是以酒后驾驶为名将司机林某扣留。

  通过比对现场残留物、撞痕及对事发路口监控录像分析,警方初步认定该车就是那辆肇事宝马车。

  赔偿202万元后取保候审

  在交通队,林某很快承认了撞人的事。据了解,31岁的林某是福建人,初中文化,在丰台区京深水产批发市场一家公司任经理,撞人的宝马车为他所有。他交代说,事发前,他在朝阳一酒店与朋友吃饭,一人喝了两瓶红酒。

  丰台交通支队认定,林某遮挡号牌、醉酒驾车、闯红灯、肇事后逃逸,造成宗先生死亡,王小姐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广泛剥脱伤,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林某赔偿王小姐58万元,赔偿了宗先生家人144万元,合计20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谅解。在被刑拘一个月后,林某被取保候审。

  因属违章惯犯被重新收监

  3月2日,丰台检方以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3月16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林某承认指控,但辩称自己当时想去投案,在投案路上被交警抓获。其辩护人提出,林某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且林某妻子没有工作,他一岁多的小儿子患有重病,每天要花费千元药费治疗,希望法庭对林某从轻判处缓刑。

  然而,庭审后没几天,原本取保候审的林某却被法院逮捕。据悉,承办法官审理后发现,林某此前屡屡违章。案发前的4个月里,其宝马车月月有违章,共有4次超速行驶和两次未按尾号限行。林某取保后,该车还有两次违法记录,一次是在应急车道内行驶,一次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虽然林某否认是自己所为,但他说不出司机是谁。

  “虽无法查实每次违法驾车的是否为林某本人,但他毕竟是车辆所有人。”考虑到公安部正在严打酒驾行为及加力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法官遂改林某的取保候审为逮捕。目前,此案尚未宣判。

  案件焦点

  交通肇事罪抑或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方公诉时,认为林某违法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死一伤,涉嫌交通肇事罪,但这与此前发生在四川的孙伟铭醉驾案等类似案件的定罪不同。虽然都是醉驾致人死,但后者被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最高可判死刑。

  看法

  在昨天的研讨会上,最高法监察室案件调查室副主任王飞说,去年9月,最高法下发了醉酒驾车犯罪指导性意见。根据此意见,在认定醉酒驾车肇事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把握3个条件:一是醉酒后肇事;二是第一次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的;三是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

  王飞认为,林某虽然醉驾逃逸,但逃逸后没有再撞其他的车和行人。此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分点,是被告人的主观态度是过失还是放任。林某没有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是过失的状态,他认为定交通肇事罪是合适的。其他专家对此没有争议。

  202万元赔偿能否影响量刑

  据了解,林某赔偿被害人120万元比较适宜,但他共赔偿了202万元,属于超额赔偿。

  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认为,林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是从轻处罚的考虑情节,但不是法定从轻情节。

  但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认为,对被害人赔偿是被告人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他不鼓励超额赔偿,也希望法官在量刑时不要对此特别考虑,他担心以后会有被害人利用赔偿数额要挟被告人,也担心公众产生“花钱买刑”的误解。

  最高法监察室副主任王飞也提出,要警惕“花钱买刑”,要考察被告人是真诚悔罪,还是以积极赔偿来获取从轻处罚。他认为,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花钱买刑”属于非法逃避处罚。

  司机会否因多次违章被重判

  针对林某的宝马车在案发前多次违法,刑辩律师张青松认为,这不应当作为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因为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按照行政处罚法来处理。如在刑事案中再加重处罚,实际是一种双重处罚。

  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对此认为,如果林某确有多次违法记录,说明他一贯危险驾驶,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大,应该考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高贵君认为,法院需要查清宝马车多次违法,是否为林某本人驾驶,并在量刑时考虑。

  可否对肇事司机适用缓刑

  根据法律规定,林某肇事后逃逸,其量刑幅度应在有期徒刑3年至7年。如果对他适用缓刑,则他首先要被从轻判到3年,因为缓刑只针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

  看法

  谢望原教授认为,鉴于林某的种种表现,对他适用缓刑是不适当的,可以在3到7年的幅度内考虑量刑。刑辩律师张青松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以考虑对林某适用缓刑,但是否恰当,要看他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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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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