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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瓶上标注警示语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5月06日06:11
  本报讯 (记者肖江)“吸烟有害健康”,在香烟盒上标注警示语,已成为各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普遍要求,作为与香烟极为类似的商品,目前,在我国酒类产品上尚未有哪家生产企业有类似的警示性标识。5月5日,市政协委员、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洪晓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酒瓶上标注警示性标识迫在眉睫。

  “我国是酒文化历史悠久的国家之一,在很多地方喝酒习俗以豪饮著称,群饮也是司空见惯的现象,酒桌上软说硬劝已是家常便饭,东北人更是如此。”洪晓梅发现,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的拥有量逐年攀升,虽然国家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但醉酒驾车酿成悲剧的案件频频发生。

  洪晓梅建议,我市酒类生产商应当在生产的酒瓶上增加警示性语言或标识,增强驾车者在酒桌上的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抵制酒后驾车行为,彻底扭转不喝倒不罢休的饮酒陋习,树立良好的社会习俗。她认为,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要求酒生产企业,在商标或标识上加注“饮酒后请勿驾驶机动车”、“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性语言,并作为强制性规范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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