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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高盛案件启示我国应对证券欺诈犯罪策略

来源:检察日报
2010年05月06日01:57
  2010年4月1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华尔街著名投行高盛公司在设计和销售与次级抵押贷款相关的担保债务凭证(CDO)产品时涉嫌欺诈。据披露,高盛曾为满足对冲基金公司Paulson & Co希望做空次贷抵押证券的交易要求,设计了与次级债表现挂钩的组合CDO产品Abacus2007-AC1”,并通过不实陈述、隐瞒风险等欺骗其他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因此损失超过10亿美元。

  近年来全球证券欺诈大案频发,诸如高盛证券欺诈案本身的是非曲直并不是我国证券中介机构以及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需要过多关注的问题,证券欺诈案背后所折射出的行业自律与行业监管才是我们所需要反思的。深刻分析证券欺诈的实质、持续隐藏的原因、案件多发的经验教训,有利于防患于未然。

  证券欺诈案件持续发生的原因

  证券欺诈案件屡现且深藏的原因在于其利用了人们的经济行为及心理——通过编织高额回报率的谎言,吸引懵懂的投资者“入瓮”。现今自恃理性的投资者一般不会轻易地被巨额投资收益忽悠得失去方向,因此,新型证券欺诈在谎言编造过程中紧贴人们特别是部分“成功人士”自以为是、自作聪明的优越心理,利用欺诈对象不求高额回报仅求低风险稳定收益的“理财理念”,承诺高于一般的合法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但高得并不离谱。证券欺诈精心打造的结构复杂投资项目,好似一位颇具气质的知性美女,看上去很美,但又不至于过“火”过“辣”,确实非常具有吸引力。

  证券欺诈过程中,行为人甚至在稳定回报的掩护下添加少许小额亏损,更是使得原本还带有一定防备和疑虑的投资者深信其理财能力。事实也证明,对于各类证券欺诈案件中行为人所编织的谎言,就连部分美国金融工程师也相信,有可能在低风险的条件下获得15%左右的长期稳定回报。当然,获取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回报是需要付出代价的,所谓的吸引力在骗局结束后,转瞬成为杀伤力。

  我国金融监管应对证券欺诈违法犯罪的策略

  首先,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指引证券中介机构设计合理的金融产品投资压力测试。投资者进行金融产品选择的过程中应当寻求与自身风险抵抗能力对称的项目。规范的金融理财产品应当包含对投资者的风险测试,即通过分类标准判断投资者应当对应于何种档次的理财产品,从而保证投资者购买的风险产品与其自身所具备的风险适应性相匹配。

  其次,积极发挥独立研究人员的市场监督作用。资本市场上的独立研究人员以及分析人员能够起到头脑发昏时泼泼冷水的效果,投资者以及相关金融证券监管部门有必要予以充分关注。对于号称史上最大诈骗的麦道夫“庞氏骗局”案,华尔街高级投资分析专家哈里·马科普罗斯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针对其证券投资公司的回报率提出质疑,并持续分析麦道夫声称的能够带来稳定回报的投资交易类型。马科普罗斯明确指出麦道夫高额回报率仅有的可能性解释:(1)通过证券投资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的资金混同经营,利用投资业务建构“老鼠仓”实现经纪业务的稳定盈利,涉嫌非法证券交易;(2)精心编制“庞氏骗局”,利用至今没有断裂的后期资金滚动支付前期投资,涉嫌金融诈骗;(3)第二种解释的概率大于第一种解释。然而,独立研究人员与市场分析人士的预警信号并没有为人们所认可,也没有被监管机构采纳,这是我们在事后所应当引起重视的。

  再次,完善救济制度。在个别投资者发现受托人具有诈骗嫌疑但无力对抗犯罪分子时,可以联合聘请律师提起集体诉讼,在引起市场与监管部门关注的同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弥补损失,揭穿骗局。

  高度重视金融市场的信心重建

  在高盛证券欺诈案中,其行为本质在于作为巨型金融中介机构的高盛,并没有对于超大客户和普通中小投资者进行平等对待,反而通过反向交易厚此薄彼赚取巨额利润。回想起刚过去的金融危机,当美国房地产市场2006年后开始出现泡沫破裂迹象之时,以高盛为代表的信息反映灵敏的大型金融中介机构不仅没有为公众提示投资风险、及时遏制楼市崩盘,反而专门设计结构极端复杂的衍生产品,提供更大、更强的杠杆工具,帮助对冲基金等重要客户合力做空住房市场谋取暴利。上述种种行为势必造成市场对于金融中介机构的进一步不信任,金融市场刚开始高涨的信心出现新的低潮。

  我国也存在相同的问题。从1990年证券市场初成,到1997年颁布证券法,再到权证交易、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一系列交易类型的推出,我国证券市场及其法律监管只能说是具备基本形式,行政监管能力、司法保障能力、集团诉讼程序保障机制、证券中介机构风险内控机制等严重阙如。“主力”、“庄家”、“操盘”等明显带有市场操纵性质的语言符号已经成为常态行为,广大投资者的不安全感在市场上随处可见。

  笔者认为,证券监管机构应当重点选择基金、结构化产品、中介机构不当营销手段等为监管对象,通过循序渐进的执法查处一批证券欺诈案件,彰显其监管能力,重拾市场信心。在证券监管以及证券诉讼的框架下解决各类证券纠纷,是金融体系或者金融市场自身纠错能力的体现,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也是获得投资者信任的最优途径。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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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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