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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检察院适用调解机制 化解川籍民工申诉案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5月06日16:38
  人民网广州5月6日电 (吴冰 陈云飞 林俊杰)“我们没有意见了!检察院办事公道,真的谢谢你们!”申诉人王某夫妇爽快地签收了斗门区院检察官向其送达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适用调解机制将一件棘手的刑事申诉案件化解。

  去年8月4日,这是令王某夫妇撕肝裂肺的日子,他们年仅4岁的女儿在斗门区井岸镇因车祸身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将有犯罪嫌疑的中山人梁某提请斗门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在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收集到的证据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依法对梁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曾寄希望于法律途径讨回公道的王某夫妇,悉知这一消息后,精神几乎崩溃。“我们是四川打工仔,没钱没关系打不赢官司?”、“来龙难斗坐地虎?” 王某夫妇越想越不是滋味,决心到斗门区检察院讨回个说法。

  2009年11月的一天,王某夫妇愤愤不平地来到斗门区检察院申诉。当天正值检察长接待日,该院叶祖怀检察长热情接待了王某夫妇。王某夫妇俩向检察长诉说了案情,并情绪激动地说:“如果检察院处理不好,我们女儿的尸体就留在殡仪馆;幼小的双胞胎儿子,就丢在检察院!” 叶祖怀检察长耐心地听取了申诉,对其家庭遭遇的不幸深表同情,并当即要求控申部门对该案认真复查,维护申诉人的合理权益。

  按照当事人的申诉要求,斗门区检察院指派控申科科长与一名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承办该案,在重新审查原案证据的同时,还认真调查核对相关证据。经审查,案件中的证据显示:案发时间在晚上九时左右,又值大雨如注,由于天气及时间等原因,证据收集存在缺失。从全案看,现有证据达不到对梁某定罪的标准,原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正确的。承办人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结案,制作法律文书送达申诉人,但是申诉人的女儿是因车祸致死,法律责任无人承担,又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无法接受复查结论。

  承办人了解到,申诉人王某来自四川南部山区,现在井岸码头当搬运工,月收入才几百元,租住简陋出租屋,其妻专门照料幼小的双胞胎儿子,没有经济收入,日子过得相当艰难。承办人还了解到,斗门交警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过赔偿调解,梁某也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但双方在具体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

  基于上述情况,承办人一方面将该案的证据情况、刑法定罪的标准、检察机关办案的程序等,耐心细致、通俗易懂地向申诉人释法说理。王某夫妇听得清楚明白,再无表示异议。另一方面,承办人主动联系交警部门约谈梁某,做通梁某工作。最终,梁某在认真反省后表示,愿意将赔偿提高到16万元(其中保险公司理赔11万元),王某夫妇也同意接受了这个数额。调解成功后,申诉人先拿到了梁某给付的5万元。接着,承办人与斗门交警部门一起,多次到负责该事故理赔的中山市某保险公司跟踪索赔。近日,该保险公司已将111703元理赔款送到申诉人手中。为进一步帮助申诉人处理善后事宜,斗门区检察院又与区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免除了申诉人女儿的27000元殡仪馆费用。检察官实实在在的工作,无微不至的关心,最终让申诉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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