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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乙肝携带者如遇就业歧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5月07日01:35
  本报讯 (记者温薷)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如遭遇就业歧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入学体检中应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对于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以学生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的,各区县人保部门须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

  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此外,也不得询问劳动者“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以保障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

  市人保局明确表示,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体检、公务员录用时体检以及“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选拔体检项目中,都必须按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

  此外,今后北京市各区县人力市场整顿专项行动中,都要将制止、纠正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体检时违反规定检查“乙肝五项”作为重要内容。

  和人保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委的要求相比,昨天市人保局发布的规定中还提出,确实有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施就业歧视的,各区县人保部门应引导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条款的制定是参照《就业促进法》中,对于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的规定。”市人保局就业处相关负责人解释。

  律师说法

  “隐性就业歧视难取证”

  当乙肝携带者遭遇就业歧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行性如何?昨天,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黄乐平分析,这种就业歧视可分为两类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表示不招用乙肝携带者,或是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由于国家明令禁止这种情况,因此极其少见。”黄律师表示,自己尚未遇到此类案例,但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劳动者即可向法院起诉,比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并较容易获得支持。

  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可能不以劳动者是乙肝携带者为理由,而是从其他方面寻找原因,比如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等方面。“这种"隐性"的就业歧视,劳动者就很难取证了。”黄律师表示,只要用人单位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即使提起诉讼也难以获得支持。

  本报记者 温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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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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