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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工资协商制度需第三方力量 应由政府推动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5月10日14:36

  近日,胡锦涛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特别指出,要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被视为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尽快推进提出的要求。然而,这项改革开放后已推行了18年的制度,直到今日仍令许多国人感到陌生。(据《重庆晚报》)

  这种制度为什么18年没有实质性的推进,一些业内人士认为,不仅缘于劳资力量的强弱悬殊,还牵涉到立法的缺失和改革。但在笔者看来,真正破解工资协商阻力的关键,不是在于“立法”的缺失而是“力量”的缺位。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意味着职工与资方要处在同等的权利平台上进行平等而理性的对话。然而,当前,“劳方”与“资方”之间的地位不对等,前者对后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后者却对前者拥有绝对的“生杀权”,在这种语境下,纵然“协商”成功也只能呈现出“一边倒”的状况。

  所以,增强职工一方的权利底气,消弭他们的权利隐忧,是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不可或缺的前提——这就需要有“第三方力量”积极介入,引导协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去与强势的资方进行谈判,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毫无疑问,如此“第三方力量”理应是来自于政府的公权力量。

  表面上看,公权力介入企业工资协商是一种管理越位,其实不然。集体协商始终是“政府主导、工会配合、多方协同、职工参与、整体推进”,政府才是推动集体协商的主要责任者。所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是一种由政府推动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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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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