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付中 通讯员 黄硕)购房合同签订第7天时,国务院公布了针对第三套房的认定规则,无法取得贷款的张先生退房遭拒,只好将卖主周先生诉至朝阳法院,要求退还定金3万元。
记者今天上午获悉,该案是自“新国十条”出台后,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张先生在起诉书中称,2010年4月11日,他与周先生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共同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成交总价为1495000元,其中790000元由张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
当日,张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为了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发布《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新国十条”。
其中第三条规定:“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张先生认为,按相关政策规定,其所购买的房屋为第三套房,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该政策的出台造成他所签订的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
根据双方合同第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及遇政府主管机关或贷款机构政策调整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他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返还定金3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