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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严查经适房租借行为 被查出租客将搬离(图)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10年05月18日10:13
  5月16日,在排查一小区时,由于不能入户调查,执法人员只好在住户门上贴通知。记者 唐正芳 摄

  广西新闻网记者 胡志伟 唐正芳

  本报5月17日3版 《严查经济适用住房租借行为》报道了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3个小区的经济适用房进行拉网式清查的行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5月17日,记者分别采访了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出租者、房地产业内人士、社会学家、法律界人士以及南宁市国土部门,就大家关注的问题进行探讨。

  现场走访

  被查出租户:

  租客将搬离经济适用房

  在5月16日的清查中,澳华花园的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被发现存在租赁问题。

  5月17日,记者联系到这套经济适用房的租赁双方。出租方廖女士称,把房子出租出去事出有因。前段时间,她家里的老人生病了,为了方便照顾老人,他们不得已才搬出去的。眼看着房子空着,他们觉得很可惜,便“借”给一名老乡使用。直到17日下午,她才得知有关部门来检查的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她便要求老乡18日搬走,对方也答应“马上就搬走”。

  “租房子的时候不知情,现在感觉太麻烦了。”电话那头,远在福建的郑先生一声叹息。他说,他和这家房东是朋友,半年前,他租下了对方的房子,租金是每月1600元,当时并不知道是经济适用住房。现在他已回福建,房子暂由他妹夫使用,而他妹夫刚来南宁几天,如果又要搬走的话,是个不小的麻烦。

  廖女士称,租户搬走后,他们一家将搬回来居住。她还强调,因为生活困难,她家只有这一套房子。另外,在她看来,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是一件蛮正常的事,在南宁“比较普遍”。

  住户不解:

  小区晚上停满小汽车

  “开着小汽车,还能住经济适用房,真让人搞不明白!”17日,记者在南宁几个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走访时,不时能听到这样的声音。

  当日下午4时,记者在南梧路金禾湾小区西区门口见到,进进出出的小汽车为数不少,门口的保安忙碌着收发停车牌。小区里的通道两旁,同样停有多辆小汽车。这些车辆无论是品牌还是款式,都很不错,其中一些车子的价格更是有十几万元以上。

  “晚上你来看,小区通道上都停满了小汽车。”住户赖先生说,他2007年申请得到经济适用住房,并开始在这里居住。整个小区除了有几栋是新开盘的商品房外,其余二三十栋都是经济适用房。他说,不排除有些车子是购买商品房的人所有,但多数车子之前就已存在。

  走访中,在秀厢大道澳华花园小区和安吉大道桃花源小区,小汽车频繁出入和长期在住户楼下停靠的现象同样存在。“经济适用住房不是用来照顾低收入家庭的吗?开得起小汽车的还能算低收入家庭吗?”对此,桃花源小区的住户卢女士等人同样是充满疑问。

  市民感叹:

  得到经济适用房不容易

  从开始申请到得到经济适用房,有的市民花费了四五年时间。因此,面对一些传闻时,他们显得很气愤。

  金禾湾小区住户赵先生说,他是一名公交司机,也是一名土生土长的南宁人。前些年结婚后,因为家里住宿紧张,又没钱购买商品房,他便和爱人一起在明秀路租房子住。2004年,为了得到一套经济适用房,他便开始奔波,“又是填表格又是开证明”,却一直没有结果。直到2008年,经所在单位出面交涉,他才拿到了房子。说起这段经历,他接连感叹不容易。

  桃花源小区的卢女士,说起自己的经历就抑制不住泪水。上世纪80年代,她爱人患病后,儿子高中毕业找不到工作,她所在的单位又倒闭了,因为不能再住单位房,他们便租住了政府提供的公房。南宁早期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炉时,她也曾申请过,但苦于没能力偿还银行贷款只好放弃了。直到3年前,她儿媳申请到一套经济适用房,才解决了一家人的住宿问题。

  一些受访住户都称,他们听说,自己小区里有人购买了不止一套经济适用房,这些房子有的是用来出租,有的至今还空置着,“听说满5年后就准备上市”。相比自己的经历,这种行为对他们很不公平。

  记者调查:

  仍有人称有指标卖

  一个家庭真的能够购买多套经济适用房吗?

  17日下午5时,当记者询问澳华花园小区里是否还有出租房时,一名自称姓黄的保安称,这种现象以前有但现在不多了。他话题一转,如果需要购买经济适用房,他可以帮忙搞一套。

  这名保安称,他有个表弟住在南宁市望州路一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目前手里有一个指标,但他表弟急于用钱,希望转让指标。他说,只要和他表弟签订一份私人合同,就可以以他表弟的名义申请和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是要支付他表弟5万元钱。

  据这名保安介绍,顺利的话,3个月左右就可以拿到房子。

  其实,像这种买卖经济适用房指标的事情,本报已不止一次报道过。去年7月,同样在这个小区里,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就曾打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指标”的公示。

  对此,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称,无论是转让指标,还是一边住经济适用房一边开小汽车,都说明目前经济适用房申请、监督方面存在问题和漏洞。有关政策和监管方面的缺失,让一些人能够浑水摸鱼。

  各方探讨

  法律人士

  情节严重者可交给法院执行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出租、出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可见在法律法规上南宁市已有相关的处罚措施,但如果住户拒绝交回,职能部门又如何处理?

  南宁市欣和律师事务所授权律师邓家志说,在相关细则没有出台之前,如果住户在入户调查时拒绝配合,比如不开门、不给进门、不回答任何问题,那么主管部门可以寄函送达,也可通过物业公司的取证(即是不是业主交的物业费、水电公摊费等),这些证据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

  对出租者进行处罚,在法律上也是可行的,对于那些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罚翻倍的租金数额。比如该套房月租金为1600元,年租金就是19200元,如果调查取证后,证明该屋出租了1年,那么就罚他19200元;多次拒绝调查的,可以罚38400元。也可以将其房屋无偿收回。这些在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住户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那些很久都不居住的空置房,主管部门可以先对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进行再次审查,看看他们是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非法手段取得。如果是非法取得,无可厚非是按原价收回;如果是合乎条件取得的,可以按照出租房的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出借的经济适用房,可以通过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判断。按常规,如果是一般的借人居住,短则几天,最长也不过3个月。如果住了很久,不管是否有租赁合同,也不管实际是否出租,则可以按出租的方式处理。

  房地产人士

  尊重历史区别对待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 房地产人士说,南宁市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已有10多年的历程了,在这当中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停地在变。比如,按照2004年12月下发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在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这就意味着,3年后可以上市交易,目前已有不少住户的经济适用房达到了这个年限,但政府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希望主管部门尽快制定相关政策,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合法权益。

  由于建设经济适用房小区是微利,为此,在2007年以前建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政府允许开发商建设一定比例的商品房作为补贴,这个比例一般在30%左右。这就说明,在经济适用房小区里也有不少是商品房的,那么毫无疑问这些业主是有权利出租、出售、出借的,同时他们也会拥有私家车。所以不要认为经济适用房小区有人出租房屋、有人开小轿车就是违规现象。

  该人士认为,2007年以前的政策不够科学,主要表现在购房资格的审核上,当时是凭申请人的材料审核的,而这份材料包括收入证明、无房户证明等,来源主要是申请人的单位和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其真实性主管部门根本无从把握,难以审核。 按照2004年12月下发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的对象之一是: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男28岁、女25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含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这条规定导致了不少外地人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他们的流动性很强,如果他们现在不在南宁市工作了,其房屋肯定会出租或出借给亲戚朋友居住。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该人士希望主管部门在制定经济适用房的处罚细则时,本着尊重历史的态度,对不同住户进行区别对待。

  社会学家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南宁市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钟柳红表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的民心工程,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政府职能部门一定要加大规划、建设和管理力度。

  任何事情都有一个产生、发展的过程,经济适用房也一样。现在南宁市像全国其他城市一样,在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在制度上去弥补一些缺陷,使其不断完善。

  以前不断有媒体报道,一些经济适用房里住着开宝马或其他高档车的人,这些人买下房之后并不入住,而是用来出租、出借,甚至让其空着。这与经济适用房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也说明了现行的政策缺乏操作性,同时也与管理部门粗放型的管理有关。南宁市对3个小区的经济适用房进行排查,是一个好的开端。

  他建议,最重要的是如何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住户一旦不符合条件了,就应该将房屋退出来,让给那些有条件享受的低收入家庭居住。政府职能部门同时还要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制定一些人性化措施,为这部分群体如何顺利地退出创造条件。作者:胡志伟 唐正芳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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