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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表态地方无权出台房产税 广东尚无时间表

来源:南方日报
2010年05月19日09:09

  国税局首度表态:地方无权出台房产税

  广东地税:开征物业税房产税无时间表

  对于重庆、上海先后表示将在该市范围内征收房地产税后,国家税务总局官员首度表态。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处处长牛新文日前对外表示:“按照现行的规定,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也就是说中央来定,地方去执行,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不仅如此,牛新文还强调,“解释权也不归地方,对现有税种征收范围的重新解释,是中央的权力。”

  广东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就房地产税对本报记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如果要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住宅,那就涉及到修改《暂行条例》,地方无权制定。而对于是否开征物业税或是房地产税,广东目前都仍未有时间表。

  房产税不可或缺?

  房产税被称为“便捷版物业税”。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一位官员在一个公开场合表示,“前段时间大家所说的住房保有税、房产消费税都是错误的,并没有这两个税种。根据现有的法律,房产税与物业税有可能启用。”

  “不太可能是物业税,有可能是房产税。”这位官员补充说。

  房地产行业评论员冯海宁表示,有关方面需要意识到,及时、公平、合理开征房产税,能体现出政府调控楼市的诚意,因为调控楼市不可缺少房产税(或者物业税)这一“武器”。

  但我国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则认为,重庆的房产特别消费税是不靠谱的,因为房产特别消费税肯定是流转税,需要在买卖中缴税,这就违背了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的基本性质,税理上是讲不通的;此外,还增加了买房人的负担,搞不好,还有可能变成涨价的因素。

  “上海提出的保有税这个说法是对住房保有环节征收的房产税,这句话是被媒体通俗化了,其实房产保有税就是房产税,只不过过去房产税只是对商业地产开征。”刘桓说。

  上海是否准备充分?

  此前,有消息称,上海正紧锣密鼓讨论制订上海楼市调控细则,其中包括房产税征收办法。最终选定的方案是应用现有的房产税概念,初步草案将家庭人均面积作为是否征收房产税的重要依据,如果符合征税条件,需按年支付相当于房产价值8‰的房产税,计税基础为评估价而非房产成交价。

  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开表示要开征房产税的上海房管局有关人士也透露,虽然房产税的“改革”在操作,但是“最后执行的条款如何,现在谁也说不清楚”。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也表示,上海要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需要做很多基础性的工作。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无法判断上海的准备是否充分。

  张斌还表示,“上海市首先要掌握所有住宅的房主信息,其次还需要确定住宅估值的标准,如何进行测算,以及基本的征税范围,征税的标准、税率以及抵扣标准等。只有等这些准备工作都做好了,形成了具体的征收方案,上海市才能够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议,最后由中央政府决定是否征收。”

  税务专家李克杰表示,我们充分理解立法程序的繁琐性,但在房产税暂行条例合理性和合法性都存疑的情况下,继续扩大其实施范围恐怕是不合适的。“为某个具体的短期目标而刻意规避立法的做法,显然也不符合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李克杰说。

  开征非一蹴而就

  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3月份,全国税收收入完成17702.55亿元,同比增收4678.9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5.9%。其中,个人所得税完成1488.12亿元,同比增长21.3%。

  值得关注的是,从分税目看,房地产、建筑和邮政营业税同比分别增长118%、35.3%和29.3%。显而易见,房地产行业成为营业税的“龙头老大”,而且还带动了上下游产业的纳税增长。

  但与此同时,楼市营业税的猛增折射出房价的过快上涨,普通老百姓望房兴叹。这样的增长,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原旨,而且客观上,昂头高涨的楼市税收还会刺激非理性竞争,导致泡沫四溅,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季怀银就通过官方媒体透露:“开征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是保证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也是解决当前我国面临的多项棘手问题的治本之策,早开征比晚开征好,但需分步实施而非一蹴而就。”南方日报记者黄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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