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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村官受贿15万获刑12年 没收个人财产3万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5月19日13:16
  昨日上午,原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张坑村党支部书记陈某涉嫌受贿一案,在芗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55800元。

  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的指控,主要集中在2005年11月至2009年6月。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担任张坑村党支部书记,参与了村里科技鱼塘挡土墙修建工程、自来水蓄水池工程等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决策与管理。

  行贿者为陈金发、陈米建,他们之前在承包张坑村农村幸福园、茶埔线公路张坑段改建等工程时,采用的是围标、串标等非法手段,这些事村支书陈某全都知道。然而,陈某仍允许他们承建工程,并在工程拨款、监督、验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在此过程中,陈某先后10多次收受陈金发、陈米建送来的人民币共计155800元。据悉,陈金发等人每次送给他的钱为 800、2000、4000、6000、8000元不等。

  庭审期间,陈某的辩护人认为,该案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且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所涉及的工程均是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公益项目,被告人陈某在上述工程建设中,是协助政府开展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应认定其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被告人陈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经法院审理查明,办案机关掌握被告人陈某受贿线索在先,被告人陈某如实交代在后,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某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也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记者 蔡力 通讯员 满荣 玉云) (来源:东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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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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