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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新政后 大连购房者遭遇“违约困局”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5月20日10:33
  中广网北京5月2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0时25分报道,房贷新政实施后不少购房者因无力支付首付款、无法贷款而要求退房或终止合同,在大连,一些购房者就遭遇了这样的“违约困局” 。违约责任究竟该如何认定,买卖双方利益又该如何维护,详细情况我们连线中央台驻大连记者贾铁生。

  主持人:大连购房者们遭遇的违约困局具体有哪些?

  记者:一些到大连打工的外地市民,他四月中上旬准备在大连买房,按照当时的情况他可以首付2成或者3成。于是他交纳了1万元定金并签订了认购书。但是,就在他签订认购书之后,国家房贷新政出台,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于是,售楼人员告诉他贷款可能办不下来,付清全款他又没那么多钱,当他提出取消合同的时候,售楼人员告诉他违约的话他将无法得到1万元定金。

  还有的大连市民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年初的时候卖掉原来的房子,又买了一套住房,于是新房子他交了四成首付,其他部分办理组合贷款。但是没想到在新政出台之后,他因为买第一套房时已经有过贷款,所以组合贷款很可能办不下来。打算解除合同的时候,中介方面要求他们仍然支付中介费用,并表示已经履行了作为中介的全部义务,理应得到中介费。

  主持人:购房者们面对这些购房困局又该有什么样的解决办法呢?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新政出台后主要有三种原因导致解约纠纷频现。首先是首付比例提高至五成超出预算,一些市民无力筹措首付款而被迫解除合同。第二是停止发放第三套房房贷。对于一些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购房者来说,这类情况尤其突出。第三是异地购房无法获得贷款。在这些情况中,对于违约一方的责任该如何确认和承担,往往是购房者们最为关注的问题。

  采访中,部分中介和开发商认为,房产政策调整应视为买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买房者应该对此有所准备,因此一旦无力支付“涨价”后的首付款,责任应该由其全部承担。但也有不少销售方对无法贷款买房人持同情态度,表示违约责任可以由各方共同协商解决。有的中介的销售人员也表示,如果买方实在无力付款,只要卖方同意解除合同,中介方面可以不收取中介费用。业内人士认为,对于房产政策调整引起的商品房交易纠纷,首先要看双方的购房合同,如果合同中有对于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而引发的相关争议的处理,双方可根据合同来履行。如果合同中没有注明政策变化的处理,不能以房产政策变化为借口拒绝履行合同。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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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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