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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车被扣购置税 律师状告国税局

来源:北京晨报
2010年05月21日01:14
  问题车退回厂家,但国税局扣减了10%购置税

  晨报讯 (记者 何欣)“我现在就是想知道扣的这个10%购置税的性质、名义以及去向。”由于自己购买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经过多次交涉,最终厂家予以退车。但是前往国税局办理退税手续时,却被扣减了10%的车辆购置税。于是,女律师崔家楠将丰台区国税局告上法院。昨天下午,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扣除的10%去哪儿了?

  2008年6月12日,崔家楠购买了一辆进口车,同日向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缴纳了“汽车购置税”45299元。由于汽车存在质量问题,2009年8月31日,厂家收回了汽车并全额退还了购车款。拿着厂家开具的退车证明,崔家楠向丰台区国税局提出退税申请,但被告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需扣除其原缴税款的10%,合计人民币4529.9元。多次交涉后,国税局又通过办理退税的中国银行转交给崔家楠一份“税收收入退还书”。

  “那份所谓的《退还书》只证明退了我90%的税款,还是没有说明被扣除的那10%的去向。我就是想要一份那10%税款的《完税证明》。”崔家楠就此事向北京市国税局申请了行政复议。今年3月份,北京市国税局维持了丰台区国税局做出的决定。于是,不服气的崔家楠将丰台区国税局起诉至法院。

  被告:照章办事 未有不妥

  被告丰台区国税局的律师并没有发表更多看法,只就一些法律条文阐述了自身观点。丰台区国税局在答辩状中表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于是,丰台区国税局认为其行为没有任何不当。

  值得一提的是,在崔家楠的起诉状中,提出了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质疑。崔家楠认为,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国税总局发布的规章不足以作为扣除其购置税款的凭证。

  昨天,丰台法院并没有当庭做出判决,此案还将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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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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