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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伤人员待遇每人每月最高增145元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5月21日16:07
  人民网南昌5月21日电(记者 卞民德)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2010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政策已出台。从今年起,1-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5元。

  此次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中,1-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5元。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执行此次伤残津贴调整政策。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按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2010年按每人每月增加90元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2010年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60元;其它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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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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