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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法院为何“眷顾”垃圾焚烧厂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5月23日02:16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是人类生存权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发展权的必要条件。但很多时候,当公民面临切身环境权受损时,却常常陷入“孤立无援”的困境。例如朝阳区居民赵蕾和杨女士,二人针对同一个对象——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厂而打的两场官司,一审都以败诉告终,为公民环境维权平添了几丝悲凉。

  今日中国公民对于环境权益的认知,虽然还比不上西方国家先进,但也早不是当初片面追求发展背景下的“短见”。尤其是近年来,类似厦门“PX项目”事件和广州番禺垃圾焚烧事件,都折射出公民维护环境权益的蓬勃生机,同时也隐含着地方政府遵从民意、寻求善治的良好意愿。但这样的范例并非总能被复制。再富有活力的公民行动,只有建立在政府持之以恒的执法和司法没有偏私的矫正基石上,才能实现环境正义的目的。

  遗憾的是,公民环境维权的最大困境,恰缘于政府执法的偏私以及司法矫正的无力。以此次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厂为例,根据国务院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单位,应当领取有效期为5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这个焚烧厂却是靠着环保局连续9次颁发的有效期为半年的“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开工,如此变相违法审批很难说是环保部门的一时“疏忽”。对于杨女士提出的有关信息公开申请,环保局则因“焚烧厂因设备测试,各项数据不稳定,不具备监测条件”,所以没有要求其提供监测数据,言语之间执法部门与被监管对象“情同一家”,个中利益纠葛着实叫人猜不透。只是照此逻辑,大概所有的环保部门都可以推卸掉此项职责了。

  如果说执法部门难以为公民“运送”环境正义的话,那么履行正义矫正职能的司法机关,就应当担当起“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任。遗憾的是,在这两场官司中,司法机关都表现出近乎一致的态度:在赵蕾的诉讼中,法院的判决让我们明白:垃圾厂周边居民负有“容忍义务”,这意味着住在垃圾厂周边的公民,将无法获得环境权的眷顾;而在杨女士的诉讼中,法院更是以“距离大于800米”的单一性条款,抵消掉原告针对环保局信息不公开的所有关键性诉求,堪称四两拨千斤。

  环境权在公民权利谱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公民对自身周围环境的体察与关注,将污染环境者诉诸法律,成为现代公民展现主体精神的重要行动。只是面对备受争议的垃圾焚烧,一如既往的执法疲软,秉承地方保护的司法失职,再蓬勃的公民行动也难不受挫折。

  见昨天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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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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