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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成官员腐败法宝:一栋大楼建起一批贪官倒下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5月23日10:03
  据报道,为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规范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2010年5月7日,中央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法规如果过于宏阔,就容易失之粗疏,犹如牛栏关猫,不法分子往往得以逃脱惩处;同时,无形中也会给执法者留下过大的裁量权,少数心术不正的执法者便会钻空子,谋取私利,为违法者张目。中纪委下发的《解释》条分缕析,在3000余字的篇幅里,细化了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并谋取私利的各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为惩治基建腐败提供了翔实而精准的法理依据。

  应该说,我国目前每年进行大量的工程建设与人口多、需求大的国情有关系,但同时应该看到,大量工程的上马,也让一些官员找到了权力寻租的良机,从中大肆腐败。正因为如此,工程建设成为腐败的多发、高发区。“要想富,上项目”,“要来钱,搞基建”,已经成了一些腐败分子推崇的“法宝”。

  以腐败房为例,我们往往能看到三种情况,一是,一栋大楼建起来,一批贪官倒下去;二是,大楼尚未建起来,贪官已经倒下去;三是,大楼已经建起来,贪官并未倒下去。三种情况说的是同一种问题,即对贪官的惩处是否及时。毋庸讳言,无论是否及时,贪官造成的恶果已经出现,即腐败房已经出现,损失已经造成。由此便引申一个问题,何不强化监管,杜绝官员在建房中上下其手、从中牟利?

  官员在建房的整个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存在腐败的可能。比如在规划上,有的官员乱规划。“规划规划,不敌领导一句话”,一些官员善于拍脑子,不懂规划却热衷于规划;或者“崽卖爷田不心疼”,拆了建、建了拆,一拆一建,公帑灰飞烟灭,但政绩有了,灰色收入有了。比如在批地上,谁给的好处多,就把地批给谁;再比如在工程招标上,谁送的钱多,就把标给谁。

  近年来,楼氏家族,兴旺发达,就媒体公开报道我们已经看到,不少楼房质量委实堪忧,比如“楼歪歪”、、“楼裂裂”、“楼危危”、“墙脆脆”、“楼断断”……这同样与腐败有关。建筑粗制滥造,显然拷问监管不力。按说,一座建筑的落成,一般需要招标、承建、监理、验收这四个环节,只要任一环节不被虚置,“楼XX”就断难出现。一座座问题建筑之所以一路绿灯,安然面世,正是因为系列环节都“坍塌”了。而这些环节的坍塌,则昭示着相关制度的垮塌。

  事实一再证明,我们并不缺少法规制度,缺少的是对法规制度的尊重和捍卫。“制度如果只是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就永远形同虚文”。正如中组部部长李源潮所称,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不抓制度执行,制度就没有效果;不抓制度落实,就等于没有制度。显然,再科学规范的制度设计,如果遭遇权力侵蚀,如果缺失监督机制,就只会徒具形式而无威力。

  法规制度为何经常沦为一纸空文?正与权力不作为、乱作为有关,一些官员根本不拿法规制度当回事,或者说在其看来,法规制度是约束别人的,而不是约束他们的,他们凌驾于各种法规制度之上,为所欲为。因此说白了,工程建设的腐败,往往与官员的权力难以受到足够的监督有关,监督不到位,没人敢监督,权力必然自肥。确保权力安分守己,需做到基本的一点,明确权力的来源,改变权力只对上负责的惯性。为此,就需要强化对权力的有效制衡和强化权力运作的公开透明。

  一方面要严惩腐败,对腐败者不搞下不为例,不作手下留情;另一方面要预防腐败,不给官员腐败的机会。中纪委的《解释》能有效地震慑腐败者,而落实各项法规制度,强化民众的监督权则是预防腐败的关键。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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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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