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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疾控部门提供信息协警扫黄违反职业伦理

来源:三晋都市报
2010年05月26日09:24

  疾控部门能协助警方扫黄吗?(图)

  “小姐”、暗娼作为高危人群,既是严打、扫黄的对象,同时又是迫切需要救助的人群,两相比较,打击和救助缺一不可,而在有的时候,鉴于严峻的防艾形势,更需要把救助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抓紧抓好。

  广东东莞市参与的“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今年1月正式启动。东莞市疾控中心近日透露,该项目争取未来3年,使85%的暗娼最近一次发生商业性行为时使用安全套;使85%的男-男性行为者最近一次性行为时使用安全套;力争将暗娼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1%以内。

  与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为注射吸毒人员设立清洁针具交换点等防艾措施一样,这次东莞市提出的防控艾滋三项目标,也在坊间网上引起了许多非议,特别是其中的暗娼“戴套率”指标,更是让不少人感到匪夷所思。批评者纷纷质疑:性交易在中国属于违法行为,政府一边动用警力扫黄,一边却专门安排人力物力,给娱乐场所的“小姐”做体检,督促暗娼使用安全套,这不是在推动性交易合法化吗?不是在助纣为虐吗?

  这种批评意见在道德层面上没有问题,但却无力应对复杂而沉重的现实局面。应当看到,各地的扫黄工作搞了多年,力度不可谓不大,但一些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的卖淫嫖娼“生意”仍然禁而不绝,足以说明这些“生意”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成因,单靠严打、扫黄不能根治。只要不否认这一点,政府就有责任在严打、扫黄之外进行其他努力。如果不给“小姐”做体检,不督促暗娼使用安全套,并不能阻止卖淫,但给她们做体检,督促她们使用安全套,就可以使她们降低患病的危险。“小姐”、暗娼作为高危人群,既是严打、扫黄的对象,同时又是迫切需要救助的人群,两相比较,打击和救助缺一不可,而在有的时候,鉴于严峻的防艾形势,更需要把救助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抓紧抓好。

  正视性交易在现代社会中难以完全禁绝的客观实际,主张采取适当而管用的控制措施,帮助“小姐”、暗娼减少感染艾滋病的危险,以此遏制艾滋病蔓延,减轻社会在防艾问题上的负担和损失,不失为一种务实稳健的“工具理性”。以此而论,给“小姐”做体检,督促暗娼使用安全套,以及像东莞市那样追求“戴套率”,与所谓性交易会否“合法化”无关。

  有批评者进而提出:既然卫生、疾控等部门安排专门人员给“小姐”做体检,督促使用安全套并统计“戴套率”,这些部门对辖区内的性交易一定有比较深入的了解,那么,他们如果将这些信息和资料及时提供给警方,协助警方“按图索骥”打击卖淫嫖娼,岂不更好?卫生、疾控等部门是政府职能部门,警方是政府执法机关,前者为何不能主动配合后者的工作呢?

  这就涉及到卫生、疾控等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特殊性,涉及到这些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伦理——保护工作对象的个人隐私。卫生、疾控部门工作人员给“小姐”做体检,督促暗娼使用安全套,“小姐”、暗娼就是他们的“病人”,两者的关系就是医患关系,医生必须保护患者的与疾病有关的隐私,不能将患者的隐私作为证据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如孔子所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篇》),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一直强调“亲亲相隐”、“同居相为隐”。世界上多数国家也有对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规定,如美国法律规定了律师与委托人、夫妻之间、医生与病人、心理医生与病人、牧师与信徒等7种特殊人际关系中的“特权规则”,其中任何一方都有权保护对方的隐私,有权拒绝提供对对方不利的证据。

  这些“容隐特权”体现的职业伦理,对于维系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人伦关系和人际关系至关重要。反之,如果一个社会中儿子揭发父亲、委托人举报律师、学生出卖老师之事层出不穷,如果疾控中心提供线索,警方重拳出击,双方联手将“小姐”、暗娼一网打尽,于某时某地的“严打”可能十分有效,但基本的人伦关系和基础性的社会信任必将遭到严重破坏,其结果必然是得不偿失的。(潘多拉)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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