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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三套房贷叫停 贷款上限下降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5月27日12:50
  按揭贷款对于第二三套住宅的收紧政策出台已经一个多月,日前天津有关部门又正式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与“新国十条”相统一

  此前“新国十条”中最受关注的贷款政策在此次《通知》中得到明确,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新国十条”对于按揭贷款的要求相统一。

  首先,对于“新国十条”中最受关注的第三套购房贷款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对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其次,对于首套购房的市民,《通知》规定,“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下同),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

  另外,对于第二套购房贷款的市民,《通知》规定,“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

  公积金贷款上限降一半

  此次发布的《通知》还恢复了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确定贷款限额的规定,但贷款上限倍数则由原20倍降至多年前的10倍标准。

  《通知》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同时规定,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贷款上限以最低值确定

  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涉及的其他问题,《通知》也明确了执行细则。

  首先,除以上提到的贷款问题外,其他贷款额度计算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职工可获得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贷款办法》与本通知规定的额度计算条件分别计算,取最低值确定。

  其次,职工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所购住房价款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按本通知执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

  与以往政策不同的是,此次《通知》在明确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该通知自身的有效期。即“本通知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2015年5月30日废止。

  自住型买家没必要无限期观望

  公积金新政的出台,对三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给予了“一刀切”方式的不予贷款政策,显然比没有统一细则出台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层面严格得多。不过,公积金贷款面对的消费人群也不同于按揭贷款,毕竟公积金贷款从利率、缴存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侧重于对普通消费者的支持和保护,因此公积金贷款政策向自住型普通购房者倾斜也是理所应当的。

  从政策方向上来看,眼下市场前景不明晰的背景下,买房的首要原则还应当是自住。从金融信贷角度而言,对于首套购房者的政策最为优惠,而传闻中即将出台的物业税等系列新的税种,都是针对改善和投资型购房者设立的。因此,眼下的地产行业,并不适宜进行投资置业,但自住型买家也没有必要无限期地观望。 (来源:每日新报)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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