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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制造高招体检歧视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5月28日07:16
  教育公平

  曲相霏

  又到一年高校招生。某部属高校招办主任递给我一本刚印制出来的2010年该校招生指南。翻到法学专业招生体检标准一节,不禁让人大吃一惊。说起来,我在大学里待了近二十年,但是却从来没有认真看过高校招生体检标准,没有意识到原来高校招生体检标准中还有这样一些让人惊愕的条文。我对招办主任说,有些规定涉嫌身体歧视啊。招办主任很坦然:这些都是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规定。招办主任的说法确实不假,说到底作怪的是三部委的文件。

  那个被作为大学体检标准依据的文件,就是2003年三部委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自2003年起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相比,该《指导意见》已经是时代进步的产物。但《指导意见》中一些“不宜”报考某些专业的建议,却实在让我感到没有必要。这里不妨列举一下某些“不宜”报考法学专业的规定: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上述这些规定和是否有能力学习法学和从事法律职业有必然联系吗?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每个考生在报考时自然都会考虑就业问题。看起来,《指导意见》似乎是站在考生的立场上替考生着想:你报考这个专业,即使被录取了,将来就业也会有问题,所以建议你及早放弃,这是对你负责。而实际上,《指导意见》的这种规定无疑是强化了社会对这些考生的歧视心态。对考生来说,这是在社会歧视基础上的又一次歧视。而且,这次歧视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它使社会歧视更有法可依、更有章可循了,因此它造成的影响比社会歧视更严重。

  虽然《指导意见》说明它只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指导性意见,而且在提出这些建议的同时明确“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但是,在高等学校制定的体检标准中,却只见“不宜”建议,而不做如下这样的声明“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学校不拒绝录取。”可见,在三部委那里还是明确的建议,到了高等学校这一级,建议的味道已经变淡了。其实,既然《指导意见》只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指导性意见,那么高等学校在制定自己的体检标准时,也完全可以不采纳这些具有歧视性的内容,又何必不折不扣地去执行呢?

  大学是社会的灯塔,法学又是公平正义之学,法学教育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平等和不歧视,当然包括报考法学专业及其他一切专业的平等和不歧视。建议三部委及早修改这些歧视性的规定,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以平等理念引领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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