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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房产税意义提示重于行动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6月01日02:31
  近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其中提出要“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这一内容立刻被部分媒体解读为国务院同意开征房产税甚至物业税,沪深股市甚至因此暴跌超过2%。实际上,这一条意见的真正内涵是什么,我们需要全面的分析才能避免误读。

  文件中对于房产税改革的要求是“逐步推进”。其中的第一层含义是,我国已经存在房产税,如果没有房产税就不存在改革的问题,而是要考虑能否开征房产税了。实际上,由于我国目前的房产税征收范围比较窄,公众对于这个税种的内容认知度不高,甚至很多人不知道存在房产税,这一表述可以让大家更关注房产税的内容,有利于推进房产税的改革。

  其次,这表明我国政府目前没有考虑在房产税之外增加新税种。一段时间以来,各自关于房地产税收的传言甚嚣尘上,物业税、房产利得税、房产保有税等等不一而足。但是,从文件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政府近期没有增加新房地产税种的考虑。

  最后,这一措辞相对于文件中其他的内容,明显要谨慎得多。例如,对于资源税、股权投资基金等,文件中有“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表述,相比较之下,“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要求是十分慎重的,主要是因为改革方案出台时间的迫切性和时机的成熟度都不够。因此,政府对于房地产方面的税收改革持谨慎态度,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间表,也没有提出增加新的税种,这种谨慎态度可以表明,政府对于房地产税收改革的复杂性有十分充分的估计。房产税改革并不像部分舆论所希望的那样,可以立竿见影的用来打压房价,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目前舆论的焦点集中对住宅征收房产税,而这也是改革的最难点。我国目前规定对于自住的住宅免征房产税,一旦要对住宅开征,那么有以下方面的问题必须考虑:

  首先,必须考虑房产税的征税基础问题。也就是说房产税是按照面积征收还是按照价值征收,如果按照价值征收,那么必须全面对所有的房产进行价值评估,这将是一个费时费力的浩大工程,可能刚刚全面评估完成房价又发生变化了。而如果按照面积征收,那么对于因为买不起房住在远离城区的居民来说显然不公平,因为远郊的三居室可能比城区的一居室便宜的多。

  其次,还需要考虑房产税的征收单位问题,也就是说房产税是按照家庭为单位征收还是按照人均来征收,这可能会对于结婚生育等行为产生影响。而且由于我国的户籍制度,非本地户籍的居民和家庭成员如何计算,农村居民购商品房如何计税,都是非常难以决策的问题。

  第三,必须全面统一房产性质。我国目前的房产性质非常复杂,有公租房、公私共有产权房、集体土地农村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普通商品房、商业立项的住宅等等。如此复杂的房产性质,都是由于我国土地政策和住房改革过程形成的历史问题,而产权性质混乱的问题如果不解决,对住宅征收房产税只能是一纸空文。

  综上所述,可以说房产税改革能否进行,并不取决于税收制度本身,而是取决于与房地产有关的各种配套体制改革,包括户籍制度、土地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等。也只有在一个良好的配套环境下,房地产市场才能真正按照统一的市场化机制运转,房产税的改革才有可能取得成功。

  周城雄(中国科学院战略问题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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