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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家企业裁员出霸王令 补偿金只付法定一成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01日13:32
  近日,浙江临海一家企业多名员工向中新网记者投诉,他们企业要裁员数百名,可企业愿意支付给职工的各类补偿金算起来只有法定的一成左右,而且企业还要求职工领了补偿金之后不得向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起诉。

  500强民企被兼并收购 企业毁诺要裁人

  这家企业名称叫德仁集团。以前曾是全国人造板行业龙头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浙江省“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有着如此辉煌历史的德仁集团, 后来却被别的兼并收购了。据了解,2003年,德仁集团投入巨额资金兴办了一个大型家具厂,由于该项目投资的失败和决策上的失误,使公司发展从此走向了下坡路,且一蹶不振。2007年11月,德仁集团被杭州海通控股集团巨资兼并收购,但企业仍沿用德仁集团名称在生产经营。

  一些临海德仁集团老员工告诉中新网记者,事实上,并购重组并未给德仁集团带来一丝生机,德仁集团还是无力挽回“败局”。

  老员工蔡继富告诉记者,当时在兼并大会上公司曾明确表态要保留原德仁集团员工,这也是集团被兼并的一个前提条件。

  据了解,在被兼并之前德仁集团共计有员工800余人。

  但此后,德仁集团经营状况并未好转,鉴于企业仍处于难以恢复生产经营这么一个“困境”,2008年11月6日,德仁集团决定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并张贴了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公告。由此,引起了该企业员工强烈的不满和愤慨。 蔡继富告诉记者,当时情况很突然,因为在公司单方面宣布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所有员工并不知情。这一说法记者后来在德仁集团原工会主席李邦忠处亦得到证实,时任工会主席的他事先也不知情。

  职工称:企业乱出规定致权益受损

  今年5月12日,德仁集团7、8名员工代表告诉中新网记者,当初企业发展不景气,要倒闭、破产,辞退他们,曾经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出了个解除劳动合同结算方案公告。“可到了2009年4月,不知何故,公司又发布一份没按照《劳动法》规定的《调解协议书》,否定了当初的那份解除合同结算方案公告,这已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对德仁集团出尔反尔的做法、不讲诚信的行为十分愤怒。”

  蔡继富是德仁集团成立时就工作的老员工。他告诉记者,“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不计较,反正我们有脚有手,都是靠打工吃饭的,但我们要求他们按照《劳动法》给补偿。”蔡继富说,德仁集团原先的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上清楚写明: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及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工资、养老保险、工伤补偿全部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而现在的《调解协议书》却称:职工按工作5年以下500元、5至10年850元、10年以上1200元等三档,一次性给予补偿金终止劳动关系。《调解协议书》还强调注明: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起诉。“这是霸王条款!我们是不同意的。”

  据记者了解,800余职工中,已经与企业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的员工有500余人,同时有159名坚决拒绝签订《调解协议书》,其他员工则态度不明,处于观望态度。

  老员工李邦忠也告诉记者,德仁集团要解除他们劳动合同,他们的工资、养老保险、工资补偿就要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来结算。“也就是说,假如工作10年就应该补原来平均工资10个月。”而2009年4月公司的《调解协议书》和《劳动法》的补偿相比较,他们按前者能领到的补偿金还不足后者的十分之一。

  政府工作组处置能力被职工质疑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德仁集团自2008年停产后,曾有一次出台一规定“从5月2日起到6月底止放假,7月1日重新开始上班,放假期间无生活费、无工资”,此事就引起了该公司数百名员工强烈不满。为此,这数百名员工就向临海市政府进行了上访。 事后,在当地政府大力干涉下,德仁集团才承诺:“公司放假期间,月发放生活费360元,放假期间员工社保由公司全额负担,若公司不再生产,停产以后补足480元,每月工资次月22日发放;员工保险如果要转出,一个星期后由公司给予办理。”

  蔡继富说,德仁集团后来其实并未按当初承诺向员工支付每月480元的补贴。“后来,在几百名员工多次催讨下,公司才补发了9、10两月的360元生活费,11月补贴却分文未付,而细木工板厂和请假的员工生活费始终没得到发放。”

  记者还了解到,对于这起涉及159名员工“安置”的纠纷,当地政府非常重视,也专门成立一个工作组进行了协调。但郭世式、李邦忠等众多员工却认为,工作组名存实亡,不能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投诉无门 职工质疑政府部门踢皮球

  5月12日下午,记者来到临海市大洋街道办事处。

  大洋街道政协联络处主任戴世忠系德仁集团政府工作组成员,但戴世忠表示对自己对此事不想多说,建议记者去采访工作小组的组长。记者了解到,该工作组组长原也是大洋街道的干部,但目前已调到临海市里工作。记者当日通过当地政府也未采访到工作组组长。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负责德仁集团相关业务的杭州海通控股集团总经理朱辉,朱辉告诉记者,目前海通方面的态度很明确,首先,希望员工在临海市工作组的协调下与企业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如果不能形成统一的话,建议员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但是,中新网记者后来却从员工们手中拿到一张临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看到,不予受理的理由为“临海市人民政府工作组正在负责处理此事”。

  蔡继富告诉记者,目前他们的处境非常尴尬。信访部门去过多次,但是根本没有反应。找到工作组,工作组说让他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走司法途径,临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却以工作组正在负责处理此事不予立案。

  法学专家:仲裁部门不立案无法律依据

  中新网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国华。张国华认为:临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临海市人民政府工作组正在负责处理此事”为由通知申请人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无论是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还是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都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在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受理。” 对于劳动行政部门已经立案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受理呢?张国华认为,根据劳动争议案件先裁后诉的一般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实体法律关系受行政法羁束的案件,不能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也不可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1998]法行字第1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表明,劳动争议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得到解决。但这里所谓的“临海市人民政府工作组”并非适格的行政主体,客观上也并不存在相关问题已由劳动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事实,因此劳动争议委员会没有理由对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古其铮 见习记者邵燕飞)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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