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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稚嫩“花朵” 严守“四道防线”(组图)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6月02日04:42


  核心提示:幼儿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和照料的群体。一方面,处于高速生长期的幼儿具有爱玩好动的特性,对什么事都感到好奇;但另一方面,幼儿的思维和行为活动带有明显的随意性,自控能力差,又缺乏生活经验,不能准确地判断周围环境中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幼儿更易发生安全事故。“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本报以幼儿平常一天的学习生活为周期,列举一系列典型案例,请法官逐一评点分析,并提出防范幼儿伤害的建设性意见。

  [上学途中]

  跑过马路被撞伤

  小明活泼好动,爸爸妈妈工作忙,顾不上接送孩子,就请爷爷代为接送上下学。爷爷年纪大了,腿脚不太灵便,经常赶不上蹦蹦跳跳的小明。一天早上,小明在上学路上挣脱爷爷的手,跑到路边去捡一个纸盒子,不幸被迎面而来的汽车撞倒受伤。小明父母将肇事司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司机承担赔偿费用的80%,小明父母承担赔偿费用的20%。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司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应尽安全注意义务,在视线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应预见到小明的存在,对小明受伤应负主要责任。同时,小明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在孩子上学途中让腿脚不灵便的老人履行监管责任,进而受到伤害,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因幼儿生性好动,对自己的行为没有预见性,家长平时要多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如遵守交通规则、不单独行动、不触摸危险设施、不吃陌生人食品等,减少来自幼儿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对幼儿,家长最好亲自接送,确实无法做到,也应安排具有良好监管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的人代为接送。

  [上课时间]

  吵架升级抓伤脸

  邵某与王某均系沈阳某幼儿园大班学生。2008年8月10日10时许,在幼儿园教室内,邵某与王某产生矛盾,班主任张某教育两人不要争吵,但邵某仍被王某挠伤面部。后邵某住院治疗7天。法院判决邵某的合理损失合计人民币1182.83元,由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父亲赔偿40%即473.13元,由幼儿园赔偿60%即709.70元。另外,王某父亲给付邵某精神抚慰金200元,幼儿园给付精神抚慰金300元。

  法官说法(沈河区法院少年庭法官黄耀宇):邵某与王某发生争执系在教室,幼儿园老师对已发生矛盾的两个孩子疏于管理,致使本可避免的伤害事故没能避免。这与其未充分履行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幼儿园理应成为赔偿责任的主体。王某监护人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教师要善于观察,幼儿间发生打闹应及时介入,帮助幼儿化解矛盾。为了防止幼儿在发生事故后,因为疏于照料致所受到的损害发生扩大或恶化的情形,教师还应该在发生事故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

  [课间活动]

  做操推人致骨折

  小文与月月同在大东区某幼儿园大班学习,2009年10月25日上午,幼儿园组织幼儿到操场做操,在此期间,小文被月月推倒,致使左胳膊骨折。小文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文2万余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吴丽君)小文、月月尚年幼,系无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可预见。幼儿园明知月月是相对好动的幼儿,在组织幼儿到操场活动时,应对幼儿的行为尽足够的注意义务,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由于幼儿园未尽到保护、管理、教育义务,故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首先,教师应对课间活动有充分的估计,如游戏跑动较多,活动量较大,就应选择较宽敞的场地,且最好是软地垫的;其次,游戏前可和幼儿一起说说该游戏的危险之处,让幼儿有意识地控制、保护自己。幼儿园还应当配备适当的教职人员,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危险事件发生。

  [放学交接]

  家长吸烟烫伤眼

  5岁的冰冰是铁西区某幼儿园中班孩子。一天幼儿园放学时,家长们纷纷涌进园内接孩子。冰冰见奶奶来了,赶紧到物品柜取书包。可是在途经大班门口时,意外发生了。她与同样来接孩子的家长付某相撞,付某手中点燃的香烟头恰巧烧伤了冰冰右眼。冰冰先后到医院看了8次眼病,付某拒绝支付所花的医疗费456元和精神损失费。后来法院判决付某赔偿冰冰医疗费、交通费506元的80%,即404.8元;幼儿园赔偿冰冰101.2元;付某赔偿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法官说法(铁西区法院法官何新):付某不遵守幼儿园关于“家长行为标准”中禁止在园内抽烟的规定,手持点燃的香烟进入园区,不慎烧伤冰冰右眼,其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尽管幼儿园在园门口公示了“家长行为标准”,园内贴有禁烟标志,但对付某进入园区抽烟的行为并没有制止,安全管理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幼儿园放学时应尽力避免家长和孩子混杂在一起,最好家长在外面等待,由老师将孩子交到家长手中。幼儿园还应加强安全保卫措施,防止社会危险因素进入幼儿园。

  本报记者 周贤忠

  编后

  孩子们在幼儿园的安全,关系到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即使在受到伤害后能够得到经济赔偿,伤害事件带来的躯体痛苦和精神伤痛,也将是一个孩子、一个家庭难以驱散的阴霾。

  防范胜于补救———幼儿是世界上最稚嫩的“花朵”。他们对周围的一切充满了好奇,但当面对危险时,幼儿自身的应急自保能力却很差。因此社会各方面应负起责任,有效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保障幼儿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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