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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改委:药品加价率不得超15%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6月03日01:57
  本报讯 (记者蒋彦鑫)北京市发改委日前消息,北京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将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

  市发改委提出,本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将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的作价规定。

  据介绍,北京将有计划地对定价药品进行复核,对实际交易价格严重偏离政府指导价格的,要重新核定价格,及时降低零售指导价格。着重对价格偏高、社会各方面反映较多、由市场调节价转为政府定价的药品,进行成本监审。

  同时,药品价格认证部门停止对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认证,并对之前认证的药品价格进行认真清理,全部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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